经审查,法院发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一(化名)的出庭身份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授权委托书及出庭公函均盖有某律师事务所印章,但其律师执业证于1994年5月13日由四川省司法厅核发,最后一次注册时间是2000年,有效期至2001年4月,属无效证件。而据其陈述,他以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而现在的执业机构是某法律服务所。
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刘一持无效律师执业证同时在两个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2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第12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2条“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之规定。为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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