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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律师协会:律师自立名目乱收费属违法

    日期:2006-11-20     作者:吴燕彬    阅读:4,693次
    近日,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杰,副会长严文标等作客“民生热线”,就市民关心的律师服务质量及收费、律师职业操守等问题进行解答。

律师自立名目乱收费属违法

有市民提问,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收费行为是违法的呢?律师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由什么部门查处呢?

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2、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

3、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其他违反《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1、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

2、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无合适理由,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招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律师与法官要建立正常的业务信任关系

有市民提问,有人说,一个胜诉率很高的律师与法院的法官肯定有经济上的往来,那么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呢?

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这种说法从侧面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关系的现状。就如何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问题,高院、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目的就在于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张杰认为,案件胜诉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案件的事实本身,不是律师或者某个法官可以完全改变的,但律师的能力、经验、水平对案件的调查、举证、分析都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某个律师有丰富的案源,又非常注重声誉,可能有选择地接办案件,也可能出现胜诉率高的情况。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各人有各人不同的认识。他认为律师与法官最好能建立一种正常的业务信任关系,因为律师是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法官通过律师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对解决纷争,调解处理案件有很大的帮助,也非常符合当前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律师与法官最不应当的就是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是走向犯罪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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