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协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组织部分律师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3-12-0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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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于03年11月28日下午在上海律协活动中心组织了一次理论研讨会,就最高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该规定”)进行了讨论。上海43家律师事务所50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公司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钱丽萍律师(君和所)、张复敏律师(华晔所)主持。 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司纠纷日趋复杂。而现有的公司法规定过于宽泛和抽象,规定不明或缺乏操作性,令律师在实务操作时无所适从。因此本次研讨会为律师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汇聚交流、探索的机会。律师们争先恐后、踊跃发言,表现出很大的热情与法律责任感。 探讨中,律师们就该规定中的一些章节如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律师们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公司法的空缺使该类纠纷的解决依法有据,能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该规定也出现了某些创设部分法律条款的违宪现象;该规定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未作定义和范围界定,诸如名义股东、虚拟股东、实质股东等概念不清,将导致自由裁量和执法的无序,另外,对公司的清算程序也应在本次的修改中予以明确。 讨论结束时,钱律师针对讨论中集中的上述八个议题分成八小组,结合发言律师的执业侧重点并结合自愿原则,分别整理出八个专题,最后汇总、统筹形文,以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向最高法院就“该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苏静) 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