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2012年3月13日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截止到2011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33%,该中心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将迎来其发展的“黄金年代”。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充斥着必须着手解决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与电子商务关系密切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仅“支付宝”一家企业日均沉淀资金额已经超过100亿元。另一方面,在“银根”紧缩,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传统渠道融资困难重重、资金“吃紧”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却躺在银行专用账户里睡觉,资金运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招致有识之士的广泛批评。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工商企业逐渐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不断延长经营时间、扩大经营空间,经营效率迅速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张,对资金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资金的巨大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沉淀资金的闲置与工商企业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金融创新不足,金融制度与现代新型经营方式未能有效整合。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各自独立、分散经营,企业整体规模小,不能形成市场集中的合力,难以实现1+1+1>3的积极结果,影响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和现代新型经营方式的加快发展。金融制度与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的整合、创新发展已经成为这三个产业加快发展的现实需求。
金融创新正当其时
近年来,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推动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企业加速发展,物流企业也逐步分工,形成了专门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的关系日益紧密。实际上,只要理顺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之间的关系,稍作金融创新,就可以很好地提高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中小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难题。这里所谓的金融创新就是通过对物流企业控制权的适当安排,建立一套制度保障第三方沉淀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使“死”的资金沉淀变成“活”的资金融通,即利用应收账款担保开展保理融资,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所谓保理,按照一般的定义,就是指保理商与债权方签署协议,债权方将赊销方式下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对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物流保理的保理商就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债权方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卖家。在卖家已经发货,买家尚未收货之前,买家先将货款付至第三方支付企业账户,但卖家并不能在发货的当时就能收到货款。在发货与收货付款期间,卖家的发货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赊销,这种赊销一般形成3-7天的短期应收账款。随着卖家经营规模及应收账款不断扩大,应收账款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公司外部的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决短期应收账款占用过多资金导致企业运转不灵的良方,即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收购卖家的应收账款,相对而言,就是由卖家以自己对买家的应收账款向第三方支付企业融资。
保理对于国人来说还是个新事物,在我国国民经济序列中没有保理业,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保理业主体,保理业务主要限于银行经营,而且银行保理业务主要在国际贸易中开展,开展国内保理业务也是最近几年的事,但规模很小。200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天津滨海新区以来,在国家“先行先试”政策的指引下,天津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了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保理公司,但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云集于北京、上海、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天津的政策对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金融创新的作用有限。因此,要解决第三方支付企业为其他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必须在国家层面上放开对保理业的银行垄断经营。
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放开第三方支付企业为自己的客户即卖家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这是第一次创新。第一次创新放开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保理业务,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保理向卖家融资,卖家获得的流动资金完全是基于自身的信用和靠买方的应收账款担保,但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在货物不合格及退货的情况下的经营风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二次创新。第二次创新的重点是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参股、控制物流企业,或形成战略联盟,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资源共享。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物流企业的运营,严格验收交送的货物,防范通货风险,及时掌握物流企业运送货物的状态,防范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接受的担保物即应收账款是“瑕疵账款”或者“坏账”的风险,从而保障第三方支付企业这样的准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经过两次金融创新,形成如下的事实和逻辑关系。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交易,第三方支付企业向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保证买家在收货后付款,保证卖方及时发货。买方将货款付至第三方支付企业账户,在买方收货前,形成第三方支付企业专用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同时也是买方对利用第三方支付企业信用的反担保。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该沉淀资金在买方收货前向卖方支付,形成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卖方的融资。同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物流企业,在货物交付买方前,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卖方,但占有权却转至物流企业。由于物流企业受第三方支付企业参股、控制或形成战略联盟关系,在物流企业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据此对卖家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自己的经营风险。
制度障碍尚待消除
虽然电子商务物流保理的确能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难题,但在我国目前商务环境下,仍然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前所述,我国国民经济序列中没有保理业,工商行政部门在登记时无法可依,导致意欲投资保理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无门,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二是保理业传统上由银行业经营,放开保理业经营,损害了银行业的既得利益,必然招致其强烈的反弹,阻力较大;三是保理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保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理的法律性质缺乏权威的界定,而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规范也仅有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法律位阶比较低,无法对基础性法律关系进行界定,不能适应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需要。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都有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四是我国物流企业整体实力不强,而且细分市场不够明晰,专注于电子商务物流的企业普遍规模不大,知名度不高,影响了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电子物流企业的深度合作。
发展路径已然清晰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保理,首先有赖于企业主动的制度创新,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借助其准金融机构的性质,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的优势,主动出击,积极投资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促进部分物流企业向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的专业化发展;特别是当前在中央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企业要善于吸收民间资本,增强自身实力,首先在国有垄断资本比较薄弱的新金融领域有所作为。其次,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利用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占有承运货物的优势,可以以此为抓手加强风险管理,积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最后,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应对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实与挑战,把握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大力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科学立法,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引导、促进金融创新,切实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保理的发展。根据上述发展路径,可以期待,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保理业一定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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