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议案提出,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公诉案件,能否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实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将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出现的偏差,另一方面也将积极推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对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内司委认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权设置的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而言,两法有关条文发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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