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召开“三鹿奶粉”事件相关法律问题系列研讨会(一)
与会律师们各抒己见,认为该事件中的三鹿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如奶站奶农由奶粉厂出资补助,与奶粉厂形成车间关系,则视作生产者,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如奶站奶农与奶粉厂关系独立,添加三聚氰安系个人行为,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三鹿集团的外方股东新西兰恒天然集团在于中方大股东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通过新西兰政府照会我们国家中央政府反映三鹿集团的掺毒行为,此举凸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另外公司法规定,利用公司名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参考国外立法,股东和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产品免检制度意味着政府以其公信力为企业产品质量提供保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行产品免检制度有越权违宪的嫌疑,在此次事件中,监管缺位,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政府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行政制度有待完善。
自由讨论中,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蒋信伟律师、华晔英凯律师事务所张复敏律师、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绍平律师事务所郑绍平律师、沪栋律师事务所刘丽华律师等与会律师踊跃发言,旁征博引,建议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及时完善法律,以弥补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