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铁警售票厅查身份证违法
2007年11月12日晚,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与朋友到西客站北广场的售票大厅购买火车票。在入口处,铁路民警要求出示身份证检查。在被问及身份查验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时,民警拒不给予任何答复。与警察僵持10多分钟后,李律师等人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后离开。
李方平认为,铁警的做法不合法。《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有4种情形,但在售票大厅设置专门通道对不特定旅客核查身份证并不在其中,北京铁路公安处违法行政;同时还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被告 依通缉令排查疑犯
庭审中,铁路公安处称,查验身份证是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此还出示了2007年10月前后公安部发布的5份刑事通缉令,并称查验李方平等人身份证是依据通缉令上所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民警的自由裁量判断而实施的排查。
法院 未亮证件对原告不侵权
法院认为,北京铁路公安处对李方平进行身份查验的行为属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查验身份证的过程中,民警虽未出示执法证件,但并不会导致李方平对民警身份产生怀疑和误解,也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据此驳回李方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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