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的帅某因为一起纠纷被人告上法庭,2007年2月25日,帅某来到其代理人方某家中,希望方某带他到承办法官家中拜年。方某称不知承办法官家庭住址,要帅某购买了2 000元的超市购物卡,由其伺机交承办法官。当天中午,帅某将2000元购物卡送到方某家中,交给方某的外甥转交方某(按照方某的意思)。当天晚上,帅某回家后打电话给方某,方答复说已经收到这2000元的购物卡。之后,帅某再次打电话时,方某告知购物卡已经给承办法官送去。
由于案件并没有很快判决下来,帅某怀疑购物卡方某是不是真送给承办法官了,遂托人辗转打听,传来的回复是否定的,承办法官没有收受任何礼金。
4月中旬,承办法官组织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帅某询问承办法官是否收到由方某转交的2000元购物卡时,承办法官表示根本没有这件事,他也不可能收当事人双方的礼金。承办法官为给当事人一个明确交代,遂向院纪检组作了反映,请求调查。
4月26日上午,帅某与承办法官一同来到宁国法院纪检组。帅某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表示歉意,并表示承办法官没有收其所送的购物卡。院纪检组当时通知委托代理人方某于当天下午到院,与帅某、承办法官三方面核对情况。通过当面对质,方某当场承认帅某所送的购物卡自己没有送给承办法官,并就此事给承办法官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
据法院纪检部门统计,此类案件绝非个案。近年来,有一些案件的代理人受利益驱动,在收取了当事人的代理费用后,又声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请法官吃饭和送礼,来骗取一些当事人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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