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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纠纷类型多种多样 律师给您支招维权

    日期:2007-11-19     作者:人民网    阅读:2,681次
目前,天津市供热刚刚开始,广大市民享受到了冬日里的温暖。但记者从部分法院获悉,一批在2006年至2007年度供热期产生的供热纠纷相继诉至法院,而且有的案件已经作出判决。在这些案件里,有的市民是以室内温度不达标而拒绝给付费用的,有的市民是以“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为由拖欠费用的,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供热方和“用热方”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用热方”能举证证明供热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可以主张权利;如果无证据证明,则必须交纳采暖费用,不得随意拖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间属供热合同关系。供热合同的标的是特殊的商品,是指热力的供应方供应热力,使用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供热合同在履行中时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天津市悟通律师事务所宋晓毅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纠纷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温度不达标 要保留证据

    供热温度不达标在法律上称之为合同质量瑕疵。在实际诉讼中有的在认定供热温度不达标后,会判定用热户酌情减免供热费。但在实际诉讼中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明又存在两大方面问题:首先是如何证明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其次要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不是因其他原因所造成。

    针对此类问题,律师建议:温度不达标之时,请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如何保留证据,以便维权。

    无人居住应申请停止供热

    供热合同的履行是需要向用热户的房屋供热,但一些房屋虽然无人居住,但房主却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停止供热手续。被诉至法院后,这些房主通常不愿接受交纳费用的结果。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未办理停止供热手续,双方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即使没有人居住,用热户也需要交纳供热费。

    针对此类问题,律师建议:如果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房主应到供热部门办理停止供热手续。

     供热面积误差 要仔细核实

    宋晓毅说,他曾接触过一个案件,房屋带露台和阁楼,在改造后供热面积出现了变化,供热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若干平方米,双方发生争议。

    针对此类问题,律师建议:签订供热合同时要核实供热面积,以避免因供热面积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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