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每个家庭就象金字塔一样,四个长辈上面是二个父母捧着一个宝贝孩子,一个家庭若是失去这个宝贝孩子,整个家庭就象塌了天一样。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是无法弥补父母长辈受伤的心灵。
厉明认为: 2001年7月31日,上海市人大制定和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关于中小学学生校内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近七年来,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各有关主体对学生安全的责任,明确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法定职责,以及在处理学生伤害事件和诉讼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的条例也为全国其他地区和教育部制定相关的规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尤其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上海的条例则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上海条例确定的损害赔偿标准与司法解释确定的损害标准差别巨大。由于存在司法解释和条例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在学生伤害事件处理中,学生家长和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就适用赔偿标准问题各执一词。
随着这些年此类纠纷的增多,在今年的人大代表大会上,厉明建议人大能够根据现状修订《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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