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毁损律师的声誉?--全国律协直接受理投诉案件的统计分析
日期:2003-01-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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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查处工作是律师协会的重要的职能。加大惩戒力度,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通过主动和超前的工作,细化律师执业各项规范,是全国律协一直努力的方向。
目前,律师队伍仍存在着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职业道德、执业水准欠缺等问题,致使投诉量逐年上升,影响了律师业的整体形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力度,完善投诉查处工作程序,健全、细化处罚规则,全国律协对2000年-2002年直接接到的投诉案件进行了分析归纳,力图找出投诉解决不力的根源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通过强化、完善律师队伍的管理,缩短律师数量迅猛增加和管理不到位的差距,逐步遏制直至消灭律师违法、违纪现象,促进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对2000年-2002年直投案件的统计
2000年-2002年全国律协共收到当事人直接投诉案件73件,均是当事人经历了几级律师管理部门,重复投诉多次而得不到解决,最终投诉到全国律协。现已全部批转到相关律师管理部门审查处理。
从直投案件总量上看,每年投诉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从直投案件分类上看,又以律师代理不尽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呈绝对上升趋势。
投案件数量的上升,一方面暴露出律师执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反映出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工作不够重视,解决不及时、查处力度较轻,把本应在基层解决的问题推至上级单位,致使有些案件甚至拖了好几年得不到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投诉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的案件增多,直接反映出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对2000年-2002年直投案件的分析
(一)直投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
1、律师事务所忽视投诉工作。首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专门的行政人员从事解决律师事务所出现各种问题方面的工作;其次,律师事务所对待当事人投诉基本采取回避、敷衍、推委的态度,随意将矛盾推给上级管理单位。
2、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1)有的律协由于人员编制少,经费紧张,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律师投诉的查处工作;而有的律师协会虽然设置了投诉工作查处机构,但机构和人员形同虚设,淡化了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的开展。
(2)律师协会上下级之间缺乏畅通的工作渠道。对上一级批转的投诉案件没有回复,已经解决的案件也不上报,致使当事人到全国律协重复投诉。
(3)有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查处工作分工不明确,造成当事人的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
(4)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疏于管理,缺乏指导、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造成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混乱,投诉案件上升。
(5)少数律师协会因自身行业管理机制薄弱,对投诉案件不想抓、不敢抓,或办人情案、关系案;有的工作人员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处理问题时缺乏客观性和公证性,使能在地方解决的问题越级至全国律协,使直投量直线上升。
3、当事人缠诉。
一些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了解甚至误解,对地方律师协会的审查处理结果不满意,任何解释、说服工作都无法改变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初衷;也有的当事人自身素质低,投诉是出于一种自私或偏执的心理,并非律师有过错。
(二)引发直投案件的原因
1、律师事务所违规管理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设立统一收、结案等制度。但从投诉案件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名存实亡。律师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再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分配律师接受代理;合伙人各持一本发票、一本制式合同可以在任何地方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盖有事务所公章的介绍信、函没有专人管理,律师可以任意使用等等,投诉中这方面的的问题相当突出。在投诉中还发现,有些律师事务所使用已废止的委托协议书或委托协议书不规范,一旦与当事人发生争议,尤其是形成诉讼时,违规的法律文书合同非但不能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还会因为违规操作,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
(2)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不健全。使用非律师业专用发票问题:律师事务所使用非律师业专用发票情况突出且名目繁多,使用收据或其它行业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做假账、逃税、避税问题:律师事务所为逃避纳税,不惜采取做假账的办法来逃脱应尽的法律义务,这已构成了违法;侵占、私分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问题:有极个别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暗箱操作,侵占、私分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引起律师事务所内部纠纷而引发举报。
2、律师事务所违规操作
(1)律师事务所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采取竞相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案源,是这几年逐渐出现的投诉热点。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举报尤为突出。如某一客户向几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所需的法律服务事项,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聘请到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为争取到案件代理,不惜一切代价,竞相压低代理费用,争取到案件代理权,这种做法严重制约了律师行业的整体运行和良性发展。
(2)律师事务所对所用人员缺乏严格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招聘、录用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但放任、纵容他们以律师身份办案,为事务所创造利润。这些人离开律师事务所后仍继续以该律师事务所名义办案,受到当事人投诉时,给协会调查带来极大不便,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肆意扩大、提高代理费,增加代理费项目,引发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高、乱收费。有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无明码标价,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利用当事人急于聘请律师的心理,回避收费标准,使当事人在不明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一旦当事人察觉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上误导自己,投诉就不可避免。
(4)事务所做虚假广告,误导当事人。某些律师事务所利用广告宣传自己在某一个领域有业务专长,从而吸引客户。客户在律师代理中逐渐认清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的实质为时已晚,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律师执业秩序。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流于形式,彼此之间缺乏合作意识,事务所重大决策往往是某一个人说了算,在管理上没有长远规划,有的因分配不公而滋生矛盾等等,从而引起其他合伙人及律师的不满。
(2)律师事务所缺少能力强、素质高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占有重要位置,但是许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人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事务员,而不是管理人员,无法真正与律师沟通,限制了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这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很重要的原因;同时行政人员流动频繁,对事务所行政管理的稳定性、持续性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律师职业道德、个人修养亟待提高(1)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私收费、打白条,肆意扩大代理费,加重当事人负担;
――说大话,虚假承诺。代理前承诺当事人案件百分之百胜诉,回避案件真实情况,误导当事人,其目的就是获得代理权。一旦案件败诉,承诺无法兑现,必然引起当事人投诉;
――拉关系,走后门。为迎合当事人急于求胜的心理,吹嘘与办案人员关系密切,案件一旦败诉,当事人即以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拉关系、走后门为由投诉律师;
――工作懈怠,没有责任心,轻视当事人。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松松垮垮,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从不守时,经常失信于当事人,甚至连开庭时间都不遵守。与当事人相处时不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态度蛮横;
――收费前与收费后态度发生明显变化,收费前,当事人有事找律师,律师随叫随到。收费后,当事人有事找律师,律师不是借口开庭,就是说出差了,当事人为见到自己的律师要很费一番周折,甚至受到律师的指责。
(2)律师个人素质、修养有待提高的几个方面:――律师自身素质、修养较低。有的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表现为语言不文明、举止粗鲁、行为不拘小节;
――业外行为不符合公民道德标准,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相符。有的律师在日常生活中连起码的公民道德标准都不能遵守,如不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与邻里不能和睦相处,在家庭中不能担负起应尽的职责;
――沾染不良习气,道德品质败坏,影响律师整体形象。
关于做好律师协会行业投诉查处工作的几点建议
直投量的上升,暴露出个别地方律师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律师的整体形象,造成了声誉下降,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要引起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尽快改变目前这种状态,各级律师协会应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强化行业管理意识,建立投诉工作查处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完善惩戒制度,规范投诉查处工作程序,加大投诉查处工作的力度。以期逐步减少甚至消灭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达到律师行业的真正自律。
为了进一步加大律师协会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投诉查处工作,增强投诉查处工作透明度,建立与地方律协投诉查处工作沟通渠道,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投诉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目的是以此规范、完善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投诉查处工作效率。
建议各级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1、督促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
2、对律师事务所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落实不得力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对律师事务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管理混乱的要严肃处理。
3、律师协会没有设专门投诉查处机构或未设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的,要督促其设立。
4、建立各级律师协会的通报批评制度:
(1)对投诉多,律师违规行为严重,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2)对管理松懈、投诉工作查处不力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5、建立各级律师协会的公开表彰制度:
(1)对全年无投诉的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表扬;
(2)对投诉查处工作做得好的律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给予以表扬和奖励。
摘自《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