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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收费新标准出炉 从2月10日起执行

    日期:2007-02-16     作者:杨鹏程、许晓玮、吴尚    阅读:2,785次
近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号),公布了我省调整修改后的律师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从2月10日起执行。

    文件首次对律师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作了明确区分。律师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此外的律师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可采用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三种方式,由律师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费。律师所只能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印费等)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律师应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我省首次对计时收费的每小时收费额、计时方式及实际用时确认等作了规定;对风险代理收费方式,规定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对计件和按标的额收费的具体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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