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女律师为3元钱状告联通
日期:2008-04-09
作者: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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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记者拨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李兴霞的手机,一说起她状告联通公司的事情,李兴霞原本平缓的语调立即激扬起来----“我不是闲得无聊,也不是我多事。相反,作为联通的消费者,我一向对联通还有好感,然而,我实在无法容忍的是中国联通对用户的不负责任和对增值运营商的放任。”
4月1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官司让李兴霞在当地出了一把名----这起官司的标的只有9元钱,原告是李兴霞,被告则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前者要求后者三倍返还2007年12月错收的SP信息费9元钱。
李兴霞:这种做法是严重侵权
2008年初,李兴霞在打印自己使用的联通手机话费清单时,发现在2007年12月的话费中,联通公司收取了3元的增值业务费。大惑不解的李兴霞立即向联通公司客服人员咨询,方知该增值业务费是定制手机报的包月费。而李兴霞认为自己在与联通公司存在的电信合同中,并没有选择每月3元钱的手机报包月服务。她冥思苦想才回忆起来,2007年10月下旬她曾接到过要求其免费试用手机报的电话,但她自己在试用结束前后均没有任何行为表示将付费继续接受该服务,而联通公司却在2007年12月认为李兴霞已经同意付费使用该业务,从而向李兴霞收取了每月3元的包月费。
今年1月7日,认为联通公司“仅凭要求免费试用的电话就等同于用户同意付费使用”的李兴霞,一纸诉状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她认为负有连带责任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联通公司停止侵权,三倍返还2007年12月错收的SP信息费9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李兴霞直斥联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
联通公司:免费试用电话构成口头合同
记者4月2日下午联系了联通公司本案的委托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士宽。他以未接到联通公司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为由拒绝对本案发表任何评论。
而据4月1日此案开庭审理时的旁听者介绍,陈士宽律师在庭审时提出的主要观点是认为联通公司打给客户的免费试用电话已经构成了口头合同。而原告李兴霞则认为联通公司主动打给客户要求免费试用的电话,只能算是一种要约邀请,在试用结束前后自己并没有任何行为表明接受该服务,仅凭一个要约邀请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信息产业部:用户未确认视为定制不成立
记者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查到了信息产业部在2006年9月8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的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而中国联通在2007年2月也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布,将在全系统开展“中国联通服务年”活动,对全社会作出八项承诺,其中第三条明确承诺:“SP业务定制必须由客户确认,依据客户二次确认作为与客户建立定购关系的凭证,严格杜绝强行定制发生。”在宣传中,中国联通还提出,严格执行定制包月类业务的二次确认,确保用户定制关系的准确有效,经用户二次确认后的定制关系才能作为收费和服务的依据,并且将严格履行“话费差错,双倍返还,短信差错,先行赔付”的承诺。在后来的宣传中,山东联通又进一步向社会作出“话费误差,三倍返还”的承诺。
李兴霞说,正是因为有这了些法律依据,她才不得不与中国联通法庭相见。
3元钱的官司值与不值
在很多人看来,为了3元钱打一场官司很不值。从实际利益来看,的确是这样。为了这场官司,李兴霞说她已经花费了122元的查询费和100元的诉讼费,以及超过诉讼请求9元人民币数百倍的交通、通讯费用,这还不算精力和时间支出。李兴霞也承认,作为一名普通的电信消费者,自己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很大,每月只有区区的3元人民币。
但是较真儿的李兴霞却有自己的想法。她认为,中国联通作为有着1.4亿用户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每个用户如果每月都有三五元的不合理收费,那收益是多么的可观!所以,她认为自己“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李兴霞认为,与中国联通发生关系的所谓的增殖业务服务商多得无数,用户根本无法分辨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自己不站出来把这种侵权行为公诸于众,就等于在无形之中纵容和助长了中国联通的侵权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而且会极大地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她希望通过本案提醒消费者多留意自己的话费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收费。
据了解,在4月1日的庭审中,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联通公司拒不认错的态度让人特别失望,我这次一定把这个官司打到底!”采访结束时,李兴霞的语气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