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期律协收到不少类似的投诉,一些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国外投资公司,主动向一些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技术的个人表明投资意向。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涉及这些企业法律地位、主体或者个人所持技术的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等表述,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该代表处均人去楼空。
针对这种情况,律协要求,凡律所或律师涉及为投融资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必须向委托人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只能向投资方收取律师费,严格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案件介绍人、中间人、指定人支付律师费回扣、分成、分账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一经查实,必将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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