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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援手 十五万赔偿化解十五年委屈

    日期:2007-08-28     作者:孟锦阳    阅读:2,414次
    手部无意中受伤已经够倒霉了,可祸不单行,他在医院打针又出现了昏迷反应。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在住院治疗期间,他又被同居一室的病友传染上了肺结核。一串遭遇下来,曲迪心力交瘁。然而,接下来的维权路他走得却并不顺利。不过,在法律援助下,他讨回了久违的公道。

手外伤引发连串倒霉事

曲迪原在本溪市南芬区农贸市场卖肉。1990年8月8日,他因手外伤到本溪钢铁(集团)南芬医院(以下简称“本钢南芬医院”)就医。医护人员为其进行了包扎,又给他做了青霉素皮试后进行了肌肉注射。曲迪在回家途中,出现药物中毒反应致昏迷,被送回本钢南芬医院,经抢救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曲迪被安排与一患结核病的患者同居一室,又感染上了结核病,经医疗鉴定确认为六级伤残。曲迪出院后,在本钢南芬医院治疗的全部病历被医院遗失。此后,曲迪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因忙于治病,曲迪原有的生意不得不停止,他成了特困户。曲迪与本钢南芬医院协商赔偿不成后,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维持原判”令他意难平

曲迪起诉后,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经民事调解,按一般医疗过错,裁定本钢南芬医院补偿曲迪19500元。曲迪不服,申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院撤销了原调解。经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仍按一般医疗过错,判决本钢南芬医院补偿曲迪27682元。因为不服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曲迪又一次上诉至本溪市中院,但本溪市中院的意见是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曲迪申诉立案,并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建议
“比照医疗事故予以赔偿”

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认为申请人属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经济上又十分困难,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市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孟跃进、郭明举代理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集体研究讨论后,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医疗鉴定部门因医院将曲迪病历遗失,无法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此院方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2、院方给曲迪注射的是青霉素还是链霉素因无病历记录,但致其过敏、休克及留下相应的后遗症是事实,曲迪在其它医院的诊断应作为证据;3、医院把曲迪安排到与结核病患者同一病房,住院期间使其感染肺结核,并已被定为六级伤残,医院一连串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医院应负医疗过错责任,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曲迪提供的各医院诊断、残疾鉴定,应作为定案依据。在代理意见中,援助律师着重强调对曲迪应比照医疗事故予以赔偿。

援助结果:

日前,经过再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本钢南芬医院赔偿曲迪155600元。一起长达15年的纠纷,在法律援助律师不懈、无私的援助下终于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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