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雷所就“淘宝事件”举行专题研讨会
【事件背景】
淘宝商城是淘宝旗下的B2C平台,与个人卖家聚集的C2C平台淘宝网不同,要在商城开店,必须注册公司,而且需支付保证金、技术服务费、佣金等。近日,淘宝商城突然大幅提高入驻标准:大部分卖家一次性缴纳的服务费从每年6000元升至3万-6万元,交易保证金从原先的1万元提高到5万-15万元。淘宝商城此举等于变相排挤其长期服务却没能给自己带来直接收益的中小卖家,引起了后者的集体反攻,数万小卖家成立了反淘宝联盟,用 “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方式展开连续几天的攻击,甚至聚集到淘宝公司门前高举条幅进行抗议。
【春雷观点】
刘春雷(春雷所主任,专职律师):
我觉得通过“淘宝事件”可以得出“责任、诚信、品质”对于一个企业是何等重要的结论。
首先,就责任方面说,“淘宝事件”爆发后,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发微博表示,“心累了真想放弃,看着家人的眼泪,听见同事们疲惫委屈的声音,真想放弃。心里无数次责问自己:我们为了什么?凭啥去承担如此的责任?也许商人赚了钱就该过舒适生活,或像别人一样移民,社会好坏和我们有啥关系?” 这或许让我们看到真实的马云。刚做律师时,一个朋友对我说,你一旦选择这条路,就得义无反顾坚决地走下去,哪怕前面荆棘丛生、甚至会有地雷阵。律师如此,企业家亦然。当你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人们对你及你的企业的关注越来越多,当你逐渐成为公众人物后,你就不能再只是原来的你,不管你愿不愿意,你就必须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若从经济利益出发,社会及公众怎会还给你那么多鲜花和掌声?
其次,法律人都知道民商法通篇讲的都是公平诚信。遗憾的是在“淘宝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只有钱。淘宝网在没人气的时候是怎么向人承诺的,现在条件变了,调价如何来得这么猛?淘宝商城新规正式发布于10月10日:“传统滋补品/其他保健营养品”和“品牌保健品”的技术服务费率将由2%上调至3%;每年技术服务费从6000元升至3万和6万两档,年营业额60万以上,且动态评分超过4.6,才够返还部分该项费用的门槛;增设保证金,从最低1万到最高15万,分为1万、5万、10万、15万四档。”淘宝网可以说这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谁定规则谁就赢。淘宝网是做市场,好比建一超市,让各商户租赁其店铺做生意,同时在超市里发布广告。淘宝网与各商铺之间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人称,“今年为做淘宝商城,我借了5-6万,到9月左右才开业,可谁知现在突然一下我得交出20万,即使能勉强交上去,又哪里有钱来经营呢?”这样的中小卖家不在少数。
最后,在品质方面,淘宝网是以对假货水货采取“零容忍”、提高服务品质做为涨价的噱头,这似乎顺理成章,但淘宝网早干什么去了?当初,淘宝网正是通过低门槛、高容忍占领市场,现在突然180度大转弯,让人看不懂。涨价就能杜绝假货水货?就能提高服务品质?未必。提高服务品质靠的是管理,靠的是深入人心的企业文化。一个忽视品质的企业迟早会遭到市场的报复。企业到底是“做大做强”还是“做强做大”值得我们深思。
叶萍(春雷所党支部书记,专职律师):
“淘宝事件”发生后,我也一直在关注事件的进展。日前很多专家学者和律师同行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甚至《刑法》的角度阐释各自的观点。我注意到政府部门对此事件态度相当谨慎,直到2011年10月15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人才接受媒体采访做如此表态:商务部高度关注、重视此事件,已要求有关方面从稳定物价和支持小微企业的高度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希望淘宝商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采取积极行动回应相关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合理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循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我认为此事件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即淘宝商城提高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价格法》规定有三种定价方式:①市场调节价;②政府指导价;③政府定价。淘宝商城确定对商家的技术服务费虽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市场经济终归是法治经济,《价格法》对经营者自主定价仍有诸多规制,如:①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八条);③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九条);④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条)。遗憾的是这些只是原则性规定,以此直接对淘宝商城说事似乎底气不足。1995年,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虽只是部门规章且有“暂行”二字,但或许还可以拿来用用。淘宝商城此次数倍提高服务费,不知是否确因其服务及经营成本发生数倍上涨,或其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大好形势。总之,既是淘宝商城非要涨价,也得合法依规,至少也应给客户或市场算一笔明明白白的帐。反暴利,一直是国家市场规范的重要任务。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不能缺失《反暴力法》。出台《反暴力法》的呼声已久,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已经成熟,但愿“淘宝事件”能加快《反暴力法》的出台。同时也希望国家发改委价格管理机构能对此事件进行正确引导,加大价格管理、检查及执法力度,尤其是对社会民生关注度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制定加大成本调查和监审力度,监管好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行为。
鲁志昆(春雷所兼职律师,上海理工大学经济法讲师)
我认为淘宝事件反映了这种大型网站的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企业不能只追逐经济利益。以前,信息受到政府管制及科技手段限制,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信息交换自由而便捷,像搜狐、淘宝这种大型的公众网站如何定位,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就成为新课题。公司尚且有义务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淘宝怎么能只保护大卖家利益而忽略中小卖家呢?
樊玉成(春雷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高等教育与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淘宝事件前后呈现给我们三种法律行为。一是淘宝的单方提价行为。从形式上看,淘宝的单方提价行为合法,不违反契约。实质上,因淘宝在B2C上居于支配地位而负有一定的公平交易责任。尤其对于程序,淘宝应给予对方合理的表达和议价过程。二是以淘宝商城中小卖家主体的反对行为。以恶意差评和退货为例,这些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否归于犯罪行为尚存争议。带有网络社会特征的集体行动已对现有侵权法带来挑战。三是政府的监管行为。主管部门惯于调解“结案”的方式暗含着一种非法治的行政偏好。长此以往则会助长当事人通过扩大影响,制造麻烦来增强“议价能力”,并最终达成法律争议的“非法”解决。这是一种坏的监管方式。
余学金(春雷所专职律师)
淘宝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具体要看他与卖家之间的协议。我认为可以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是淘宝单方面在协议有效期内上涨相关费用,除非是属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或是与小卖家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不然其行为就是无效的。第二,如果淘宝只是为了集中服务那些可以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大卖家的话,就涉及不正当竞争,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小卖家的行为。第三,如果是淘宝与中小卖家协议已经到期,要重新议价的话,一个要考虑合理的过渡期,毕竟卖家入场时间不同,另外还要考虑价格是否合理。
汤新裕(春雷所专职律师)
在道德上而言,淘宝商城的大卖家是非常无辜的,如果说他们有罪,就是因为他们资金比较雄厚,能够承受淘宝涨价的经济压力。从法律上讲,本次攻击行动的组织者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在金额上,一般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便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起事件,仅仅“韩都衣舍”一家,损失金额已经达到了50万元。而对这部分损失,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明显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其积极组织网友进行攻击,设计、宣布攻击时间、攻击方式、攻击次数等,是造成如此巨大损失的直接原因,也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所以,参照刑法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可以说,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李嵩飞(春雷所专职律师)
我认为这次事件是市场机制的正常调整。任何一个企业,为了培育客户,增加原始积累,吸引人气,最初打免费招牌是很常见的。但是等到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开始收费,毕竟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淘宝现在是完成了初级阶段,开始进入另一个高级阶段而已,在商言商,这对淘宝来说无可厚非。只是说,在这个转换过程中,淘宝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过渡期,毕竟这些卖家进入淘宝时间区段不同,这样大的调整应该从长计议,构建一个平稳的方式和合理的过渡期。
刘凯(春雷所专职律师)
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商品买卖退换货监管问题,淘宝没有一个合理的机制对恶意或者善意退货换货的行为进行区分。换言之,淘宝所打造的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卖双方处于几乎不被监管的自由状态,卖方相对弱势,尤其是买卖满意度评价,只能凭买方的自律性。二是淘宝商城提高年费、保证金的制度推出过于突然,提高比例过大。该制度既未广泛征求另一方的意见,亦未兼顾到制度过渡的自然性。占商城大多数的中小买家承受能力有限,对淘宝商城的期待程度较高,从感情角度无法接受,因而采取过激做法。
张洁(春雷所专职律师)
这次事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淘宝的市场策略有关。回顾一下淘宝发展的历程,不难理解“淘宝事件”的原因。成立之初借免费吸引人气,是淘宝成功的秘诀。淘宝刚创立时,市场份额远落后于ebay的中国子公司易趣网。眼看ebay向卖家收取佣金,淘宝便高举免费大旗,结果招来大批卖家,最终逼ebay退出了中国。近年来淘宝数次想调整免费策略,但都未果。一个原因是中小卖家反对,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腾讯、百度等竞争者也相继进入这个市场,让淘宝无法决断,免费策略成了淘宝进一步发展的历史包袱。近一两年,国内电子商务市场快速变化,以京东等为代表的品牌B2C网店发展迅猛。在这种形式下,为顺应B2C新浪潮,淘宝才会做出这种决策,开始转型,重点发展商城。另外我认为,淘宝被小卖家围攻也反映了它的交易流程设置带来的风险,律师作为一种高执业风险群体也要引以为戒。
王晓伟(春雷所律师助理)
淘宝遭中小企业围攻,我认为原因有四个方面:第一是淘宝政策制定上存在问题。淘宝最初是通过提供免费平台吸引中小卖家,但对于未来发展是否保持免费始终存在争议,政策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中小卖家的不安。第二是淘宝新规的价格制定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首先淘宝在B2C市场占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新规出台其价格制定可谓直接关系到中小卖家未来的生存。淘宝单方面提高价格,而提高价格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提高,淘宝未和中小卖家协商,有通过其支配地位逼迫中小卖家接受其价格之嫌。第三是微博的信息交流平台的发展完善为中小卖家联合制造了契机。第四是淘宝评价系统自身设定的漏洞让中小卖家有机会供给商城卖家。
邵志龙(春雷所律师助理)
反淘宝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目前淘宝网在国内市场对于C2C市场以及B2B市场所占据的垄断地位导致的。淘宝网的B2C市场相比于京东、新蛋、当当等购物网站,其商户群大多处于大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夹层,他们既是法人,但是经营模式又近乎于个人,相比人个人来说来得正规,但又没有进入京东、新蛋、当当等购物网站铺货的渠道以及实力。另一方面,类似拍拍网这样的网站号召力又过小,导致这一类商户只能拥有淘宝这唯一一个选择,这也是中小卖家反抗激烈的原因。目前的局面想要解决,无非两种途径,一种是淘宝在压力之下,以及商务部的介入后主动针对这类小商户、小公司进行让步,降低收费标准,另一种则是小商户、小公司另寻出路。但无论如何,淘宝网乃至B2C市场目前所面对的这一局面,其中蕴含的是对互联网垄断时代即将出现各类矛盾的警示,以及市场进一步分层的明确方向。
【春雷行动】
研讨会最后,刘春雷主任做了总结性发言,他说:春雷所成立短短三年,凭借科学的机制、严格的管理、严苛的品质标准,赢得了客户和市场,受到了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关注和肯定。回首三年来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的历程,倍感艰辛和欣慰。希望全体成员要倍加珍惜春雷这个品牌,要善于通过淘宝事件举一反三。今后,无论春雷所的发展进入何种阶段,都要坚守“责任、诚信、品质”核心价值观。一下三点将是春雷所永远不变的承诺:
1、“铁肩担道义、妙手办铁案”,在法律服务中切实担当起春雷人对社会、对客户、对行业的责任。
2、“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在法律服务中对客户和社会公众以诚相待、一言九鼎。
3、坚持“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法”、“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品质观,只要接受客户的委托,事无巨细、案无大小均应坚持同样的品质标准,全力以赴将每一法律服务做成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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