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律师行业管理
日期:2007-10-31
作者:人民网天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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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谈修订后的《律师法》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律师行业管理
许可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出资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既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状况和业务活动特点,也因其责任明确、运行成本低,而有利于促进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有助于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今天,司法部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修订后的《律师法》调整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与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促进律师走入乡镇相比,类似于有限合伙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将有利于发展更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提升国际竞争力。而之所以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是因为原《律师法》规定的合伙、合作、国资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影响了律师业更好地满足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有关执业保障权利的规定,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等,这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律师法》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多项律师的执业禁止义务,进一步补充细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