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2月 
 20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 务办公室联合发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2013年第 
 12号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可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 
 
 
        于 
 2012年 
 8月 
 9日签署, 
 2013年 
 2月 
 1日起正式生效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对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以及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的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灵活处理和安排。 
 
 
        多年来,许多台商投资大陆采取是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方式。《暂行办法》发布后,台湾投资者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申请认定,以便获得《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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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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