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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应向政府反映

    日期:2006-05-18     作者:重庆晚报    阅读:2,383次

     针对当前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且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的现状,16日,全国律师协会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 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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