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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律师看买卖纪念钞是否违法

    日期:2008-07-17     作者:南方都市报    阅读:7,141次
    从收藏角度看,并不违法

广东商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教研室教授李建浔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的确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但此次发行的奥运纪念币,到底是流通意义大,还是纪念收藏的意义大呢?人民银行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从目前情况来看,老百姓不会拿纪念币去流通,因此,从收藏这个角度讲,买卖纪念钞并不违法。


律师:

有流通功能,倒卖违法

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伟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而人民银行也表示,此次发行的纪念币具有流通功能,也就具有人民币的功能,所以倒卖纪念钞属于非法买卖流通的人民币行为,该违法行为应当禁止。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叶东文表示,此次发行的奥运纪念钞就是普通纪念币,因此在发行之日一年内只能等值交换,所以也不存在网友提出的“非法买卖”与“正常买卖”一说,只要是议价买卖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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