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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系列专题培训班顺利召开

    日期:2016-07-26     作者:律师学院    阅读:13,564次

2016年7月21日和22日,市律协律师学院、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以及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共同举办了保险系列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涵盖了“财产保险索赔与理赔实务”、“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海上保险合同及保险人代位求偿”、“《保险法解释三》的研读”,内容贴近律师实务,130人的报告厅也几乎场场座无虚席。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周波全程主持。


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罗杰律师作为开场嘉宾,根据保险单的结构,即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等,系统介绍了财产保险索赔与理赔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包含了众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承租人是否对租赁财产享有保险利益、承运人购买货运险和物流责任险所可能面临的不同法律后果、保险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以及危险增加的不同学说等,王罗杰副主任结合其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一一做了解答,赢得了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通过王罗杰副主任的介绍,大家不仅对保险单有了框架性的认识,而且对其中的争议点也有了初步的了解。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李伟群教授以“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解决的路径分析”为题,对保险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保险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所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逐一研读。李伟群教授表示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李伟群教授诚恳务实的授课风格赢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会后大家就相关问题向李伟群教授进行了踊跃提问,李教授也均一一做了详细解答。


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海事律师阎冰律师,以海上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代位求偿为题,介绍了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包括了海上保险中特有的保证制度与除外责任的区别,保险委付、推定全损,以及共同海损等。同时,阎冰律师结合其多年的律师经验对常见的船壳险、保赔保险以及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损失赔偿,向与会人员进行了分享,对于其中广受争议的保函效力问题,提单转让过程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以及仲裁过程中准据法的适用问题,阎冰律师介绍了目前国内海事法院的不同作法,赢得了与会人员的广泛认同。


作为本次系列讲座的压轴好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董庶法官向与会人员分享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研读。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不同观点的碰撞,最终条文确定的原因和博弈过程,以及目前最终条文仍存在的、亟待其他法律解决的问题,董庶法官均逐条进行了解释。通过董庶法官的介绍,大家深受启发,不仅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了解到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出现均是司法工作人员考虑了众多因素、经过多方博弈,尽可能的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结果,其背后凝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董庶法官全程脱稿演讲,其幽默风趣、妙语连珠的演讲方式赢得了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

市律协律师学院

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

市律协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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