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 徐翠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嘉 宾: 周赞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剑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嘉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孟祥沛 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乔君英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民检科科长
谭 芳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王 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助理
张玉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长
罗 兴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字整理: 张克伟
徐翠萍:大家下午好!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的隐蔽性较强,识别难度较大,再加上低风险和高回报形成的鲜明对比,造成了近年来虚假诉讼的频发。今天,我们通过徐汇法院庭外沙龙这个平台,与市律协以“虚假诉讼分析与应对”为议题,就虚假诉讼的概念、成因、甄别和防范等问题开展交流座谈。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徐翠萍:首先,请大家谈一谈“虚假诉讼”这个概念本身是否已经明确?
崔剑平:在我国,虚假诉讼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经由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罗 兴:从律师执业的角度看,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以串通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来达到非法占有某种利益的目的。虚假诉讼挑战的是国家和司法制度,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从更高的层面上来讲,虚假诉讼不仅让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同时也让这个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国家丧失了民心,对于这样的虚假诉讼一定要严以打击。
周赞华:“虚假诉讼”这四个字从字眼上来看,虚假相对真实,诉是请求权,讼又是什么?讼———无讼不带官,诉讼相结合必带“法官”。这样说,虚假诉讼就是虚假的生效的案件,是当事人与法官共同创造虚假案件,因此这个概念是有问题的。但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叫“虚假诉讼”,我们也习惯了这么称呼。实质应该是虚假之诉。虚假之诉中,法官并不是与当事人串通的,而是被恶意当事人所蒙蔽,法官只是在判断证据时有所错误。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徐翠萍:虚假诉讼的频发,直接动因是满足当事人的一己私利,那么在虚假诉讼现象的背后,有没有制度层面的原因?
崔剑平:首先,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对于防范法院滥用权力有效,但对于虚假诉讼防范是不利的。而且,我国民诉法意见的第75条第4款规定,前述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适用于案外人,把这就把判决的证据效力和既判力混为一谈,造成了判决一出,此后所有与这个判决相关的事情都会变得很被动。其次,诉讼目的是发现客观事实,但这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充分做到,我们只能发现法律事实。将两个事实统一,就只能把法律事实强行认定为客观事实,这样一来就难以此后对先前认定的事实进行推翻。最后,在强调案结事了的情况下,法官更多关注的是化解纠纷,而非发现事实。把调解与案结事了划等号,而抛却了诉讼本身的目的和法官自身的职责。以上原因都综合导致了虚假诉讼的发生。
孟祥沛:目前造成虚假诉讼高发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由于我们遵行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虚假诉讼划归为诈骗罪或伪证罪,都缺少法定理由。法官又无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于是许多案件就没法定罪,即便要处罚也只能主要通过罚款等非常轻的惩戒手段。
三、虚假诉讼的甄别
徐翠萍:虚假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滥用诉权,以合法的形式绑架审判权来谋取不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甄别是否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呢?
周赞华:这次修改《民诉法》新增加了第112条、第113条,就是针对虚假诉讼。在96年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官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证据,虽然可以用调查令,但是现在案多人少,法官亲自核查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少,法官核查证据只依靠当事人当庭质证,难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虽然《民诉法》当中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同意对方观点可以作为认定依据,但法官不能忽视对基础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面对虚假之诉,我们法官要进一步提升核实证据的意识,在证据规则的使用上要更加细致,必须严格证据判断规则。
崔剑平:防范虚假诉讼,首先就是要完善辩识机制。例如,为了回避对方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相当一些当事人选择本人不出庭的方式,由代理人模糊其词,以阻挠案件真实的发现。法官要训练询问当事人的能力,积累辨识虚假诉讼的经验。此外,还要善于辨识不合常理的诉讼理由、当事人隐瞒事实随意自认、没有实质性对抗等,注意防范提交不符合要件、捏造的证据、实施无权处分行为等,避免判决损害第三人的权利(财产、名誉等),免除当事人义务、设定第三人义务的情形。
罗 兴:律师在执业中,收案是甄别虚假诉讼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律师要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1.收案前要核查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身份,确保委托手续是正式的;2.要进行完善的收案笔录,在笔录中明确案件的基本实情,并要当事人承诺承担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对于到底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律师应当从专业角度解释给当事人,如伪证罪、训诫罚款的条款等。3.在公司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对自己的客户也有必要进行工商档案的调查。4.对于律师费的收缴,对于当事人声称可能和解、不复杂的案子,要求降低律师费或者承诺过高律师费的,都要警醒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张玉标:审判中更多是从证据查明角度来甄别虚假诉讼,执行阶段则要将重点放在财产查明方面。发现过程中法官的直觉非常重要,在与当事人谈话中,从其谈吐以及沟通的畅通程度中予以关注,看是否有关联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一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则立刻停止执行,全面调查案情,并保持与原来审判部门的沟通。
四、虚假诉讼的防范
徐翠萍:徐汇法院在防范虚假诉讼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防范虚假诉讼的五项机制,请徐汇法院诉调中心主任助理王莉法官介绍一下这五项机制的内容。
王 莉:一是虚假诉讼辩识机制。徐汇法院制订了《防范虚假诉讼工作守则》,作为辩识和防范虚假诉讼的首道关口。守则着重归纳了虚假诉讼常发、多发案件的类型并提出了审查要求;二是虚假诉讼警示机制。一方面,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就调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另一方面,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三是案外人通报机制。案外人认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四是信息化技术核查机制。一方面,畅通法院内部各业务庭之间以及各法院之间的案件审理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间协查机制及时查询核实存疑案件当事人在外地法院的诉讼情况,防止当事人通过异地诉讼来规避法院的核查;五是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机制。法院与行政机关、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协作核实佐证存疑案件信息,与其他司法机关逐步建立虚假诉讼当事人信息互通制度,并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力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律师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徐翠萍:有效防范虚假诉讼,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恐怕还不够,需要整个司法界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请大家结合徐汇法院的五项机制,从自身职业角度进一步谈一谈如何防范虚假诉讼吧。
崔剑平:一方面,要依法制裁故意提供伪证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妨碍诉讼的行为,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也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本院有关规定的情况,要有奖有惩。我们应当立足现行法律规范,可以适用证据规则,作出不利于不到庭当事人的认定;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妨碍诉讼行为制裁的措施;有些可以向律协和兄弟法院通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职责要求以及黑律师等情况。
乔君英: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说,检察院作为事后监督部门,在虚假诉讼防范方面,应该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即将实行,赋予了检察院许多权限,其中有一个调查权,这是从未给予过的权力,需要在实践中用好这样一种权力,发挥它的法律价值和虚假诉讼防范功能。
孟祥沛:由于我们遵行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虚假诉讼划归为诈骗罪或伪证罪,都缺少法定理由。法官又无法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于是许多案件就没法定罪,即便要处罚也只能主要通过罚款等非常轻的惩戒手段。我想呼吁国家在立法方面,或者直接增设虚假诉讼罪,或者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比起防范,救济途径似乎更重要,我们有必要为虚假诉讼的受害人、第三人更宽广的救济渠道。
王嘉骏:法律工作者要有伸张正义的精神,要敢于揭露、对抗虚假诉讼的黑暗势力。法官不能因为案件压力大,就过多追求效率而放弃对于公正性的考察。对于律师,价值衡量以及经济效率问题,也要有个取舍。从制度层面,应加强律协与司法局的沟通,设置“黑名单”和扣分措施,对于律师制作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谭 芳:据我所知,上海律协在职业道德教育方面还是做得比较好的。面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虚假诉讼的诱惑,关键还是在于律师的自律问题。大部分律师对自己的职业是有要求的,有法律信仰的人是不会参与的。但现在有一些所谓的“黑律师”,特指社会上专门从事公民代理并且收费的人,故意挑诉制造虚假诉讼,我本人就遇到过。法院系统是否可以建立一些识别系统或警示系统,将这些不正常的代理行为,尤其是那些已经被认定了是虚假诉讼的,严加防范,予以打击。因为这恰恰是最损害我们律师的威信和形象的,而这样的一批人,又往往不是律协可以对其做出惩罚的。
徐翠萍:非常感谢各位嘉宾在百忙之中作客“法律咖吧”,对“虚假诉讼的分析与应对”进行讨论,让我们对该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谢谢大家!●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为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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