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一座历史名城,风云际会,多少先贤在这里呕心沥血,造福社会,惠泽人类。当人生谢幕,渐行渐远,他们的足迹依然留在城市的记忆里,城市的挂历并不以他们离去而单薄。记忆赋予城市以灵魂,只有了解过去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
2010年12月,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举行开馆揭牌仪式。这座陈列馆的确定,是黄浦区司法局(原卢湾区司法局)花费近三年之力,北上南下,查阅近千卷史料、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数次走访调查,皓首穷经的结果;也是弘扬城市精神,传承、建设律师文化的成果。
2012年,上海律师公会迎来成立100周年之际,上海市律师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的纪念活动。
现在,让我们穿越时空,看看这座坐落在复兴中路301号的建筑里到底发生过什么……
职业律师的出现和中国律师制度的兴起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分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中国最后还是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但因辛亥革命爆发,没有公布实行。
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故未公布实行。
1912年,北平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上海律师公会宣告成立
1912年(民国元年)12月8日,中国近代史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律师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宣告成立。
从诞生之日起,上海律师公会就以一个职业组织的身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匡扶正义、建立法治”的理想奋斗,为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史页。
律师职业本身是辩护制度的产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没有这一职业。中国近代,伴随领事裁判权的产生,中国有了外国律师的执业身影。国人逐渐认识这一职业,并逐步产生了自己的律师。于是,律师开始在上海出现。
中国的本土律师是在外来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而最早的华人律师都是留洋的学生。他们与传统的中国司法制度和政治体制背道而驰,体现了一种十分不同的社会趋向。在上海,虽然辛亥革命之前的租界就有本土律师活动的身影,但为数很少,他们一般都依附于当时的外籍律师事务所。
1912年1月初﹐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法政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这是最早由中国政府公布的本土律师名单。其中陈则民、丁榕、蔡倪培等人当时就在上海担任律师,并且都是后来上海律师公会的重要成员,而丁榕、蔡倪培还曾先后担任过该公会的会长,他们也都是留洋的学生。此后,上海的本土律师逐年增加,成为司法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1912年9月,北平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其中特别强调律师组织的地域性。规定:律师应于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律师公会则以在该地方审判厅管辖区内的律师为会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民国律师总会开始重新组织上海律师公会。随后,上海地区的律师组织格局开始有了明显的变化。
12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在位于上海小西门的江苏教育总会会所成立,并制定公会章程。由陈则民任会长,狄良孙任副会长,并有评议员张汝霖、庐尚同、江镇三、秦联奎、庄泽定、钱祖勤、丁榕等职员。与此前各律师组织不同,上海律师公会明确地强调了它的地域性。从它的组织形式看显然是根据《律师暂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建构的。公会在通告中说:凡领有律师证书,已向高等审判厅登录,在上海设有事务所者,可按照本会章程入效。
1913年春季,律师公会改选金泯澜律师为正会长,陈则民律师为副会长。并于5月召开的上海律师公会大会上通过了修改公会条例各条款的决议,规定加入公会的具体手续(一)呈验已在高等厅登录的司法部律师证书;(二)缴足入会费。会费三十元(原中华民国律师会及江苏律师总会会员减半)。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才可成为公会的确定会员。当时公会会员约有30多人。
上海律师公会成立之后,曾一度在上海西门外神州法政专门学校内办公。后来公会会所迁往法租界的恺自迩路(今金陵中路)279号。随着会员人数的不断增加,原会所已无法满足需要,经1929年春季大会通过,决定以6万元的标准购买房屋作新会所。由于资金不足,执监会决定向会员募收最低限额为30元的特别捐款。同年5月,确定贝勒路572号(今复兴中路301号)为新会所,价格为36500元。外加修理、布置器具、增设大礼堂,预算概数约75700元。除去所有款项(包括募捐款),还需22000余元。为弥补不足,公会执监会决定将所购新会所暂作抵押,并于1930年度起向会员收取会费由每月2元增至3元。自此,贝勒路572房产于1929年10月开始成为上海律师公会会所,
上海律师公会的组织架构
最初,上海律师公会成立时,经北京政府司法部立案,采用会长制,主要成员包括正副会长、以及8名常任评议员、4名干事。1927年经组织改组,其体制由会长制改为委员制,主要管理机构由执行委员、候补执行委员各15名,以及监察委员、候补监察委员各3名组成。由执行委员中选出的3名常务执行委员主持日常工作。自1935年开始,又适当增加了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的人数。抗战胜利后,为了符合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律师公会原来的执、监委员改为理事、监事。
作为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通过制定公会会则(1946年后改为公会章程)对会员提出具体要求。
1927年9月,上海律师公会秋季改选大会通过《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该暂行会则包括上海律师公会的职责,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与职务,会内职员及其选举、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规定:“本会设立于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所在地,定名为上海律师公会”。“本会会员受当事人之委托或法院之选任得在指定之各级法院及特别审判机关执行律师职务”。“凡具有律师章程规定资格领有证书及登录者均得入会为会员”。“会员入会后按月纳经常费洋二元”。“执行委员15人议决及执行一切会务、常务委员3人主持会中一切会务、监察委员3人监察会中一切执行事宜”。“本会会员执行律师事务,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其他业务”。“会员执行职务不受法外之干涉”。
随着上海律师公会的不断发展,人数不断增多,上海律师公会管理机构成员也逐渐增多。杨志豪、史良、朱素蕚、韩学章等女律师还先后担任过公会管理机构的成员。
上海律师公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13年至1927年为第一阶段,1927年至1941年为第二阶段,1945年至1949年为第三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为上海律师公会的鼎盛时期,会员人数迅速增长,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律师公会。其中女性会员也有明显增长,史良等女律师曾担任律师公会管理机构的成员。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律师公会一方面行使对会员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为会员职业发展提供多方面的帮助。
抗战结束以后,南京政府与美国方面成立“中国法律教育委员会”,以筹集款项,为中国法律人才赴美深造提供机会。该委员会委托上海律师公会选拔留美候选人,其资格包括30岁以下,身心健康、品行优良、获得法学士学位、学识优良、精通中英文,经济上需要资助,在美国学成后能回国执行法律职务等。为此,上海律师公会致函上海法政学院,请其于该校法律系毕业生中选拔符合条件者及其候补者各一人并提交相应材料,以便转寄中国法律教育委员会甄选。
上海律师公会的“法律援助“
在旧上海,大批贫民生活在社会底层,遇到法律事务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924年4月,上海律师在国内最早提出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想,成立了“上海律师援助会”,专门为贫民进行法律扶助。
随后,上海律师公会在进一步表达这一思想时指出:贫苦民众在法律上应受救助,是文明国家的通例,凡不能出资延聘律师的劳动团体及劳动群众﹐遇有困难民刑诉讼或订定重要契约及各种法律行为的协议﹐均可由救助机关派员代为辩护或负责为之代理﹐不取报酬。这样的思想,在30年代的中期得以在各地实行。
1928年7月,上海律师公会又讨论了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问题。
律师法律援助,即律师按照一定程序,义务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体现了上海律师扶贫济困、敢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
有关法律援助组织的名称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述。“上海律师援助会”用于20年代;“贫民法律扶助会”用于30年代;“平民法律扶助会”用于40年代。
1934年,中华律师协会发起组织贫民法律扶助会。次年1月,上海律师公会成立了下属的贫民法律扶助会,并制定了扶助会的细则,开始进行法律扶助的具体工作。抗战胜利后,恢复后的上海律师公会仍继续进行这项工作。从当时留存的法律扶助的案例记录来看,在接受法律扶助的当事人中女性占了较大比重,尤其是那些被家庭抛弃的女性。通过这样的法律扶助,使她们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充分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同时,《上海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会办事细则》规定:本会“由志愿加入之上海律师公会会员组织之”,“由抽签法预先抽定值日会员,每日一人,轮流按日接办请求扶助案件”;会员查实当事人“确系贫苦无力延请律师”,则应“无偿代为办理”请求扶助案件。会员承办扶助案件,应“依诚实执行职务。关于一切诉讼行为及法律行为均应代谋求助人合法利益,不受第三者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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