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激增,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近些年也愈发引起讨论和关注。房产作为当代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往往是双方的关注重点。在我国,受传统“养儿防老”等观念的影响,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其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形尤为普遍,这既是父母对子女婚姻的美好祝福也是希望自己日后可以老有所依。此外,当今社会买房成本高,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无力负担,不得不依靠父母财力支持才能购置房屋,这也直接促使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情况的普遍存在。父母拿出积蓄为子女购置房屋,本意是希望子女的小家可以生活幸福。然而一旦子女与配偶感情破裂,不得不离婚时,也就意味着子女配偶一方可能分走父母一半的积蓄。因此,离婚纠纷中,房产的处理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亦关乎个人背后的家庭利益。在综合案件已有证据的前提下,平衡好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是法官裁判的重要思路,也是律师在实务中承办该类案件中需要思考的方向。
一、相关法律规范梳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均肯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均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免存在一刀切的嫌疑,且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诸多纠纷,因此在《婚姻法》与《民法典》对应的司法解释中,均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的,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现实中,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时,不可能抱着希望子女在将来某一天必然会与配偶离婚的心态,明确将房屋仅赠与己方的子女。因此,多数父母将为子女出资购置的房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条司法解释虽也表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并不必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该条司法解释的但书部分在实务中却仍形同虚设。一旦子女与配偶“闪婚”“闪离”,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半,明显对父母不公平,也滋生了部分通过结婚、离婚骗得财产的歪门邪道。为进一步明晰父母为子女在婚后购置房产的处理问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如一方父母出资购置,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时,视为对己方子女一人的赠与。如双方父母出资购置,双方按照己方父母的出资按份共有。通过将赠与行为与产权登记绑定,对“赠与一方”作出进一步明确。但需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有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况。部分出资情况下,父母出资支付首付,贷款部分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偿还,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对配偶一方明显不公,因此该条司法解释,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条司法解释意在鼓励当事人重视“事先约定”,推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产权登记能否视为赠与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处理进行了更为人性化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该解释,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父母全额出资,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等因素,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因此,即使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子女配偶如系非过错一方或对家庭贡献大亦可以获得一定补偿,司法解释更注重了子女配偶对婚姻所作贡献。
二、实务处理思路
在实务中,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置房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父母出资款系借款,即系借贷关系;另一种认为父母出资款系赠与,即系赠与合同关系。
(一)借贷关系的界定及剖析
在近几年实务中,存在父母在子女离婚时,会另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张自己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款系借款。一旦子女与其配偶感情破裂,需要离婚时,父母便主张出资款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借款,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法官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最重要的是审核双方之间是否有借贷的合意、贷款人是否确实有向借款人支付款项以及是否进行催讨等。因此,如父母主张系借贷关系需要提供子女及其配偶签字的借据、转账凭证及催讨记录。但笔者想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很多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提出其出资系借款,而多在事后或子女与配偶感情破裂后,与子女补签借据,以此来主张出资购房的钱款系借款,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偿还。
仅有出资方子女一人签字,是否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进而认定为系出资方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子女的配偶共同偿还?部分观点认为,结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认为父母的出资款系赠与而非借款,配偶一方未签字,实则并未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然仍有部分观点认为即使只有借据仅有子女一人签字,但出资款项系用于购置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却要因为离婚而背负巨额债务,对于配偶一方而言明显不公,且在当今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无疑会加剧社会矛盾。
(二)赠与合同关系的界定及剖析
赠与合同关系下,处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买房的关键在于到底系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将《婚姻法解释(三)》中产权登记与赠与绑定的约定进行删除,因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即使产权登记在了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仍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一观点则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适用已久,产权登记与赠与绑定的观念已形成共识,贸然更改必然会引起社会舆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证明是否存在赠与关系,提供的证据需要使法院排除合理怀疑。但笔者想强调,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基于对我国社会背景及传统观念的考量,大部分父母出资,本意希望子女的小家庭能够幸福美满,且不可能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时,便抱有子女离婚的预期。因此,父母出资其本意系对子女小家庭的赠与,即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如今房价过高,尤其是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一套房产动辄几百万,父母一生的积蓄用来为子女出资购置房产,却因子女离婚,不得不将自己的一半积蓄分给子女配偶,对父母而言亦非公平。《婚姻家庭篇解释(二)》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将父母的利益与其子女的利益进行绑定,如父母全款出资,则将房屋产权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再根据夫妻之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多种因素,由获取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律师处理案件的意义
首先,产权登记并不当然与赠与挂钩。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置房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意味着,在父母全款出资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无论是否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最后的产权都可由出资方子女享有。既避免了以往夫妻因为产权登记在谁名下而发生的矛盾,也同时保障了出资方父母的权益。
此外,新司法解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无论父母全款或部分出资亦或双方父母出资的,在房屋产权确认归一方所有后,在考虑父母出资前提下,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下,由获取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因此,在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时,产权登记将并不当然成为是否系赠与一方的绝对性证据,而是作为考量当事人为家庭作出贡献的相关证据,就当事人获取更多利益而言,产权登记或将成为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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