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春运期间提前六小时退票
日期:2008-04-24
作者:周翔
阅读:1,631次
刘玲在火车售票处购票后,因故不能乘坐,到退票窗口退票时却被告知“没有在开车前六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由拒绝退票。据此,刘玲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北京铁路局返还购票款55元,交通费、查询费等40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5日上午将开庭审理此案。
刘玲是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日前,他北京铁路局所设的售票处购买了一张北京西至邢台的火车票,车次是T145,开车时间是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12时57分,票价55元。但刘玲因故不能乘坐该次列车,便于2008年2月8日上午9点5分到达北京西客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工作人员验票后,以刘玲“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由,拒绝退票。
刘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铁路客运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被告,依法应当为原告办理退票,退还原告支出的票款,从而使旅客的退票权得以实现。然而,被告不履行己方义务,拒绝为原告办理退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同时,被告拒绝退票的理由,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火车票背面记载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相悖。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票款55元,支付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查询费40元,共计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定于2008年4月25日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