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
拒签知情书,终结两条生命
2007年11月21日下午,怀孕9个月的李某因呼吸困难,被同居男友肖某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其间医院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但肖某由于不相信医生而拒绝签字,手术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李某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轰动,肖某、相关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及带来的后果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
[专家]
知情同意书不是医院的“挡箭牌”
在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中,核心人物——孕妇男友肖某由于对医生的不信任,直到最后一刻也没有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那么这张手术协议书,对于重病的孕妇李某,真那么重要?这张薄纸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还是为医院日后推脱责任留后路?
“同意书”只是文字记录
“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分量真有那么重吗?事实上,并非如此。
“同意书”不具备免责力
手术本身就存在风险,医生也很难做到让每一个患者起死回生。但如果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也会因为患者签订了一纸告知同意书就后果自负吗?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说:“这是不正确的。”
王金宝说,医院只有在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在手术治疗过程中,还必须没有任何过错,这样才能够免除责任。如果医院对患者没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全,仍然难逃责任追究。
他说,有很多手术以目前的科学水平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的,如果医院把这种风险恰当地说明了,应该算是尽到了告知义务。反之,没有告知,或者手术意外或者手术并发症,医院没有告知完全,那么医院就是有责任的。此外,就算医院尽到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王金宝举例说,南京一患者因为胆囊切除术需要动手术,医生术前进行麻醉术,并告知患者麻醉有可能出现意外,严重情况下患者可能出现植物人状态。结果,术后患者不幸陷入了植物人状态。他接手此案后发现,医生行麻醉术时用药过量,使得患者脑部缺氧状态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患者成了植物人。因为医生出现过错,即使医生在术前告知了该风险的可能性,但同样必须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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