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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呼唤尊重与和谐

    日期:2006-08-17     作者:韩冰    阅读:2,518次
    今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前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王令称,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在立案大厅内对自己挥拳,并在立案大厅外将自己的脖子掐住。

3月29日,中国律师网披露了“北京律师在天津遭法官殴打”事件。4月12日下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调查组。当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吹风会,南开区人民法院宣布其调查结果,否认法官打律师。这起事件经媒体报道道后,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

8月7日,天津高级法院调查组公布了此事的调查结果,认为并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此事,同时认为法官举止不当,不能有效控控制局面,建议有关部门免去王学林南开法院行政庭庭长职务。

今日本版刊发一位律师和检察院对此事的看法,以期读者的关注和探讨。

在个别法官看来,法官对每个案件的审理可以称之为工作,律师参与某个案件的代理就是赚钱。在这种奇怪意识的影响响下,律师的一举一动在这些法官眼中不过就是追名逐利,不值得得到尊重。

法官工作繁重,而报酬却有限;律师代理不过是一个环节,收入却远超过法官。心理上的不平衡是非常自然的。况且,,律师是为一方当事人代理或辩护,法官却不但要公正断案,头顶还有高悬的“错案追究”。法官肩负责任,律师也并不只是为钱。双方的理解才是和和谐的基础。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轰动一时的天津法官打北京律师事件,就在人们几近淡忘之时,目前有了调查结果。以一句“打人说法未得到证实”的调查结论,为这一事件划上了句号。

不知此事能否称得上疑难复杂,反正从4月14日天津市委牵头成立调查小组到8月7日披露调查结果,历经近四个月。用时不可谓不长,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可谓不多。看来需要对公正与效率进行一番考量。

据报载,事发之后,被控打人的法官与自称被打的律师各自提供了证据,而且都信誓旦旦“以党性保证”。然而,两种说法却是截然相反。依一般逻辑定律,两个相互矛盾的事实,不可同真,必有一假,即非此即彼;要么是法官打人了,要么是没打。言之打与没打的双方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一定对“以事实为依据”耳熟能详;想必调查者也是遵循此原则的。然而,在耗时数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结论乃一骑墙之语。
依笔者二十年律师从业之所闻,只听说有法官打律师的,还从未听说律师打法官的。看来其中隐含着一些值得揣测的东西。在这种情形之下,笔者只得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发些议论了。

首先,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者,职责都是通过法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于公,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于私,或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和纠纷,或使作奸犯科之人认罪服法,或还无罪之人清白之身。总之,虽然二者所站位置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绝对应该是相互尊重而不是相互对立。

其次,在个别法官看来,法官对每个案件的审理可以称之为工作,律师参与某个案件的代理就是赚钱。在这种奇怪意识的影响下,律师的一举一动在某些法官眼中不过就是追名逐利,不值得得到尊重。法官工作繁重,而报酬却有限;律师代理不过是一个环节,收入却远超过法官。心理上的不平衡是非常自然的。况且,律师无论是代理还是辩护,都只站在一方的立场,法官不但要统领全局,还有高悬在头顶的“错案追究”,使法官不敢掉以轻心。律师如果能够理解法官,少找点麻烦,双方尚可相安无事;若不依不饶吹毛求疵,势必引起法官心中不快;当忍无可忍之时,就成了律师倒霉之日。

第三,法官之称谓当中有个“官”字。全能型衙门的古典传统在我国法院根深蒂固,所以法官之“官”仍然是“官员”之官。官者,必拥有权力;拥有权力,就意味着与律师全然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法官所拥有的“生杀予夺”之权,更是可以傲视群雄的。拥有此等权力之群体,其素质也参差不齐。高素质者,舞司法公正之剑,低素质者,柄苟且蝇利之烛。律师在后者面前,若不形蜷伏之状,官威必发,只是怎么发的问题。

第四,将律师界定为以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群体,其只剩下“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尴尬形象。这正是多年以来对律师职业定位错位使然。日本《律师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律师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职责。在我们的《律师法》当中通篇找不到这样的职责定位。使得很多律师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干。一旦面对低素质却高高在上的法官的时候,一些专业水平欠佳、社会交往能力不高、底气不足的律师,就只有充当掮客的份儿了。

第五,律师本身没有权力,只有权利。这个权利还是派生的,是委托人给予的。当有责任心、有正义感的律师,为委托人据理力争的时候,被触犯利益的一些人,则迁怒于律师。殊不闻,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因狱警玩忽职守导致被告脱逃,彭杰律师却以玩忽职守被判刑三年(二审改判无罪);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萍,亦曾被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改判无罪);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因办理一起强奸案遭无端陷害,被非法羁押210天之久。从1997年修改刑法之后,至少已有数百名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身陷囹圄。当律师成为“犯罪”高发群体的时候,势必形成对这个群体本身权利的漠视。殴打律师不过是这种漠视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近日,惊闻某市一区法院出台了妨害诉讼处理机制的规定。该规定白纸黑字写着:律师如有在发言、陈述和辩论时不听从审判长指挥等情况,将受到驱逐出庭、罚款、拘留或移送刑事处理等处罚。试问,何谓不听指挥?这个指挥若不是依法作出的也在所不论?“驱逐出庭”难道可以成为审判长即时裁决即时生效的权力?

回头再说法官打律师的事件,打与未打看来一时还说不清楚,我要说的话只有一句:法官与律师要相互尊重,形成一种在法律原则下的一种特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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