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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燕赵晚报:结果正义不能通过违法方式实现

来源:燕赵晚报     日期:2011-06-30         阅读:3,493次

到车管所办理年检,车辆如有违章记录,须先接受处理才可通过年检——对于这种“规则”,车主们早已习以为常。然而,武汉车主黄先生因未处理违章而被车管所拒绝年检后,竟然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并且告赢了。(6月27日《长江商报》)

这事看上去挺新鲜,其中的法理却并不复杂: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年检之前,车主须将车辆的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不予年检。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年检只需车主提供行驶证、交强险等材料,只要车辆性能没有问题,车管所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也就是说,车辆是不是有违章纪录未处理,不是年检的前提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上位法。当两者规定相冲突时,显然应以上位法为准。换言之,车管所验车时要求车主须先接受违章处理,这个要求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年检,这种行为不合法。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车管所“捆绑”之举是越权行为。

车辆违章,车主理应及时进行处理,这是车主的法律义务。现实中,确有一些车主拖着不办,该交的罚款迟迟不交,这事让有关部门很头疼。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以此强制车主处理违章,履行法律义务,从结果上看无疑是正义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结果正义但程序不正义,方式、途径不合法,因此,政府不能为了方便管理就违法,这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实际上,黄先生并不是第一个状告车管所的车主:2010年2月,武汉的陈先生基于同样原因状告车管所,法院判车管所败诉;2009年6月,山东的郭先生在同样性质的官司中胜诉。虽然车管所屡屡成为被告并屡屡败诉,但是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这种做法并没有改变——其实不能完全责怪车管所,因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并没有修改,他们只是选择性地“照章办事”罢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7年有余,而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存在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却至今仍未被修改和纠正,众多车主“告倒”了车管所,却告不倒《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违法条款,这显然让人匪夷所思。(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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