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律协动态

律协动态

税收事关律师行业的前途--关于当前律师事务所税收、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建议

    日期:2002-11-2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5,551次
2002年9月5日及11月1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委员分别召开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税收、财务管理问题”研讨会,市司法局、市律协有关领导和本市百余位律师、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就全体律师关注的税收、财务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就事务所管理中汲取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交流。
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片面的认为律师行业属于高收入和低风险行业。近几年来,税收部门更逐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虽然,在2000年起不再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了所得税的双重征收),但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年年在变,部分政策的制定同律师行业的现状不符,尤其是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没有切实维护律师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一、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与会人员认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同税收问题息息相关。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正逐步向《企业会计制度》过渡,针对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应制定本行业专门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在本行业专门的核算办法出台前,应给予完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过渡期,现急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确有难度。
因为,一直以来律师事务所采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记账,现依照有关规定将采用企业会计制度,新旧会计制度之衔接过程,势必对事务所的财务管理造成一定影响。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并不完善,不同律师事务所采用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也是五花八门,加上财务会计管理经验积累较少,没有专门的核算办法,查账征收操作起来欠缺基础。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过渡时期财务管理的稳定性,现阶段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简单易行;待专门且成熟的核算办法出台后,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迟。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以下简称成本)的确认。
按照有关规定,对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减除成本,但对成本确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与会律师认为,基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及住房、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一些合理的支出应可纳入成本并应适当增加执业保险、业务开拓(如招待费)等单项扣除项目及比例。
就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合伙人首先是律师,其次才是事务所的出资人和管理人;合伙人主要从其从事律师工作的创收中获得报酬,而不仅仅是从其对事务所的投资和管理中获得红利。显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合伙人身份的双重性,应允许在计算合伙人所得时扣除本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不然,不仅不公平且不尽合理,合伙人也可能因此而降低工作积极性。基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应制定专门的纳税规范。

(三)对合伙制及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导致了税负的不平等。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按2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则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经测算,在同等条件下合作制律师制事务所的税负要远远高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税负的不平等,已严重影响了合作所的发展,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虽说合伙制是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但合作制亦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合法地位,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合作所的利益)。
与会律师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政策应能体现税负公平。

(四)、各个区县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势必导致不同区县律师事务所税负的不平等,进而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

二、与会人员的共识
(一)律师事务所税收问题,不仅涉及广大律师之切身利益,更事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我国律师行业相对国外还显年轻,在其发展过程中还需国家政策的扶持。不然,中国律师何以“奔小康”,中国律师如何同国外同行竞争?
(二)目前采用的核定征收办法还是比较可行的,待专门的律师行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后,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迟。
(三)企业会计制度的推行及建帐建制、查帐征税是必然趋势,但针对实际情况还存在不少问题。只有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相对健全的前提下,查账征收才成为可能。律师办案成本费用、合伙人工资性收入的确认等问题还需研讨。
(四)《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述规定实际操作性如何、能否维护律师的实际利益,还需进一步调研。同时,与会人员认为财务人员的素质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因素。对此,建议由律协出面组织对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专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
(五)对于上述存在之情况,恳请市司法局、市律协向市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反映,希望能在充分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比较切合上海律师实际情况的税收、财政补贴办法,以利律师行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

本次会议召开同期,全国律协亦组织京、津、沪、渝等地律协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认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制定统一的专门核算办法不能操之过急,还需进一步论证;在本行业专门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前,采取查账征收时机尚未成熟,目前,核定征收确有其存在的必要。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委员会
许 强 律师
顾华兴 律师
2002年11月22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