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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律师委员提案

    日期:2008-03-10     作者:中国律师网    阅读:3,001次
     段祺华:

全面准确统计双边服务贸易是解开中美贸易不平衡绳结的关键

提案内容:

中美两国自1979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关系总体保持快速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货物贸易上,中国对美国有比较大的顺差。根据中国的统计,在中美货物贸易中,美国自1993年开始出现逆差,为62亿美元,之后随着中美双边贸易额的增大,中美货物贸易的逆差也越来越大,自2000年以来,中国已经连续7年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下表是中国海关自2001年以来对于中美货物贸易逆差的数据统计:

年份 美国对中国的逆差(单位:亿美元)
2001 280.8
2002 766
2003 586.1
2004 802.7
2005 1142
2006 1774.7
2007 1633.2

根据统计数据,美国对中国的确存在着较大的贸易逆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两国经济结构的差异势必会导致出现大量逆差。但是提案人认为:中美贸易之所以显示出如此不平衡,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一直以来对于中美之间大量的服务贸易缺乏考量。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货物贸易的全球化以及世界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贸易也逐渐实现全球化并得到了飞速发展。1970年,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仅为710亿美元,而2006年则高达27108亿美元,36年间增长了37.1倍,其年平均增长率不仅高于同期世界GDP的年平均增长率,而且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已经从20世纪70-80年代10%多上升到90年代的约20%,至2004年服务贸易在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达到峰值达19.1%(详见下列图表)



图1:全球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出口情况(2000-2006年)


数据来源: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统计》(2006);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4月新闻稿。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4月新闻稿统计,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分别为1003亿美元和914亿美元,比例占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8%和3.3%。从绝对数值上来看并不弱于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强国,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中国数据均来自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其计算方式仍是主要通过计算外汇收支的方式来完成的,应该说这样的数据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其主要原因是现今很多“其他服务”的支付和收入并非通过外汇收支来实现的,下文中将进一步分析该状况。据推测,到2030年,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就可能会与货物贸易持平,甚至有可能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对象。然而,在服务贸易日趋重要的今天,我国在进行贸易逆差统计时仍将重心放在货物贸易统计上,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至2007年为止,中国仍缺少权威的、全面的有关服务贸易统计的数据。

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不合理现象,为了改善落后的统计方法,将统计重点逐步转向服务贸易,中国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商务部负责中国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该制度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内服务贸易统计领域制度层面的空白。将服务贸易全面纳入双边贸易的统计范围,才能更全面真实地反映中美贸易的实际情况。中国在货物贸易上对美国已经是大量顺差,有关这方面的措施只能起到适当减少顺差的作用;而中国在服务贸易上对美国却是绝对逆差。全球预测公司“牛津经济”日前发表报告指出,到2015年,美国对华服务贸易顺差将达670亿美元,对华贸易将给美国服务业新增24万个高薪岗位。这一逆差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抵消中国对美国在货物贸易上的顺差,缓解中国在对美贸易顺差问题上的压力,同时也为中国政府在反击美国政府的贸易报复手段时提供充分有效的反制手段。

该制度的出台为服务贸易统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标准,但是中国目前只是初步建立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在实施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首先,大量非跨境服务交易(商业存在)统计工作仍非常繁重;其次,许多高科技产品或服务(如软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并不采用传统的出口方式(即通过一国的海关入境),而是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导致难以对其进行统计;再次,许多美国服务提供商(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将实际在中国国内完成、且来源于中国国内业务的服务款项在境外支付,避开了中国的统计,从而人为减少美国对华服务的出口额以及对华服务贸易的顺差。

综上所述,提案人建议,积极贯彻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服务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学习先进的服务贸易统计手段,研究、制定出有效的反规避统计的方法和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了解中美服务贸易乃至中美贸易的真实全貌,从而达到解开中美贸易不平衡绳结之目的。

其次,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配套防范措施,以减少乃至杜绝美国隐藏对华服务出口,并要求所有美国附属机构就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支付。这样中国不但可以完整地统计出美国对华服务出口及服务贸易顺差,而且可以对这部分服务出口征收相关税收。

再次,及时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反映到中美贸易平衡表上,在美国提出无理的要求时拿出有力的数据进行反驳,而不至于在谈判中被美国牵着鼻子走。

最后,一旦中美双方因贸易不平衡问题发生摩擦以至对抗时,中国既可以在货物贸易方面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也可以考虑在不违反WTO规定的前提下对美国的服务出口实施一定的限制。在货物贸易方面,美国从中国进口较多,而中国从美国进口较少,因此,即使中国对美国的货物出口采取报复措施,受到影响的美国社会和企业的范围也不会很广,故对美国的威慑力并不大。相反,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从美国大量进口服务产品,出口很少,是纯进口国。由于美国是一个以服务业为主的国家,服务业的出口对其日益重要,因此中国如果对美国服务产品(比如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咨询、法律、会计等)的出口进行限制,会更有效地产生效果,因为这将使美国国会面临更大的服务业游说的压力,对美国的打击力度也更强,美国也将更可能愿意与中国在平等和理性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两国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

进一步加强对海外“新移民”和归国留学人员的职业扶持,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海归”人员的优势

提案内容:

海外“新移民”和归国留学人员(统称“海归”)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从1978年至今,我国已有100多万人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留学,“海归”人员在祖国建设的各条战线上,特别是在高新科技行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骨干作用,据统计,有八成左右的科学院院士和国家863计划首席科学家都是海外留学、修学回国人员,他们在高、精、尖的科技领域都做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海归”们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力量之一。除此之外,海外“新移民”和留学人员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还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促进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独特而又积极的作用。

可是近几年,一方面随着“海归”人数的逐年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对海外“新移民”和归国留学人才的职业扶持方面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致使很多“海归”变成了“海待”,不仅造成了人才的极大浪费,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提案人认为目前在对“海归”的职业扶持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目前针对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优惠政策比较多,而针对归国后非创业的“海归”们的优惠政策比较少。目前数据显示创办企业的海外归国人员仅占在海外归国人员总数的10%左右,可见绝大多数的“海归”们还是主要在公司、企业、机关、高校等从事非创业型工作。正是这些非创业型的“海归”们运用自己所学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但目前针对这些非创业型“海归”们的优惠政策较为缺乏,这一情况已经影响到了大多数“海归”们的回国服务热情。

其次,缺乏一个专门为海外归国人员服务的,协调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与留学人员的机构。目前为海外归国人员服务的工作主要是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和负责的,这样虽然有利于出国留学、回国创业等特定服务的专门化管理,但不便于对归国人员整体的全面跟踪服务,有些工作属于几个部门的职能都不涵盖的空白点。落实到某个具体问题时就造成很多部门都可以管,事实上又没有部门管的现象。同时也正是由于没有专门为“海归”服务的政府协调机关,致使目前为海外归国人员提供的信息服务存在信息面较窄,针对性差,信息内容有偏差等缺点。主要反映在对“海归”人才资源的统计、调查、评估、前置性指导、开发、利用等工作效率不高、数据不完整,形成了企业找不到人才,人才又寻不到企业的不利局面,阻碍了人才的发掘和使用,造成人才的浪费。

最后,在评定学术成果和职称方面也存在着制度落后、不公平现象。某些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不甚了解,要求海外归国人员必须在现有岗位工作满固定的年限,才能参加职评;有些“海归”回国后取得了重大的学术成果,得到国际学术权威机构的肯定和认可,但在国内的学术成果评比中,由于没有严格按评审标准进行,名次反而远落后于一般的课题。

综上所述,提案人建议:

首先,在各级政府内设立专门为海外归国人员服务的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协调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与“海归”人员在诸多方面的关系,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构建“海归”人员之间的交流平台;切实维护海归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海归人员在日常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由协调机构负责建立统一、权威、便利、高效、信息丰富准确的海外归国人才综合性信息数据库;在优惠政策、就业指导、技术发展等多个方面向海归们提供其所需的信息,同时也为国内企业提供海归人才信息库,力求做到双赢。

其次,在现有的留学人员政策、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针对非创业型“海归”的优惠政策,制定科学规范与国际接轨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拔任用机制。逐步打破身份、户籍、学历限制,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营造人才进出无限制、“零障碍”的流动环境,充分实现“海归”的人才价值。

加快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提案内容: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中国要发展现代金融业,发展信托业必不可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早在2001年4月28日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而确立了信托的法律地位和信托业的基本行为准则,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已没有根本的法律障碍。

我国虽建立了信托法律制度,但相关配套措施却未能跟上,限制了信托制度应有的功能。根据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信托不生效。但是,信托法颁布至今已有六年多,仍未见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立法规定。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无法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对设立的信托的效力和自身的法律权利感到不安,不敢放开手设立信托;甚至有的当事人因为担心信托的效力,而不愿设立信托。该种局面影响了信托这一重要的制度设计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经过多年努力才得以创建的信托法律制度的意义。

1、信托登记制度的涵义

信托登记,是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信托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信托财产已被信托这一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并确认信托的成立以及信托财产的产权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2、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如果没有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产权在信托设立后的上述变化将无从体现。

(2)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如果委托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其债权人因无从得知信托的设立,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如果没有信托登记和公示制度,债权人无从得知财产信托情况,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以信托的设立系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目的等理由提出确认信托设立无效的诉讼,从而增加社会成本。

(3)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信托登记制度,使信托财产产权明晰化,确认信托的正式生效与成立,以此为基础明确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

(4)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交易安全。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实践中可能出现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既设立信托又设立抵押,有关交易事项就难以确保安全。

(5)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也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信托是财产关系,也是金融行为,进行信托财产登记是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托交易进行监管的依据和重要手段。
提案人认为,信托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是最具创新活力的金融平台,应该得到政策扶持和大力发展。而要发展信托业,首先应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为此,提案人建议,我国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信托登记立法,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从而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功能,使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中国的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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