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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伪证怎么追究

    日期:2008-01-07     作者:杨涛    阅读:2,887次
    最近,两起关于律师作伪证的案子引起了我的关注。一起是北京一女律师为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罪名,引诱被害幼女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该律师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近日被起诉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另一起是去年11月,39岁的北京律师白某,也因在为一强奸案嫌犯做辩护时涉嫌伙同被告家属诱使受害女子更改证词,而被公诉至北京顺义区法院。

一方面,由于律师直接与公安、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对抗,其违规行为(甚至正当执业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法学界和律师界纷纷呼吁取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另一方面,现实中确有一些律师为帮助当事人逃避打击而伪造证据,以致一些律师在民众心目中形象如同奸商。

我虽然赞同取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罪名,但也认为,即便如此,也无助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因为,取消上述针对律师的罪名,我们的刑法仍然有“伪证罪”,做伪证的犯罪行为仍需打击。再则,如果公权力机关想打击报复,仍有办法对律师的正当执业行为甚或某一轻微违规行为以“伪证罪”之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是否取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不是惩罚律师犯罪行为的关键,而应有正当的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来保证律师不被错误地追究做伪证的刑事责任。

试想,若某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试图减轻其罪行甚至是证明其无罪,那么,律师的行为必然处在公安、检察机关的对立面。对律师的伪证犯罪,若由原先的公安机关侦查、由原先的检察机关起诉,那么该律师将难免受到打击报复(即使事实上不存在),这在程序上也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我认为,公安机关若发现律师有伪证的犯罪行为,应将案件移送给异地的公安机关侦查,并由异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异地的法院来审判,而不能将该案的侦查、公诉与审判交由原先对该律师为之辩护的案件进行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来进行。

北京的这两位律师,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应由法院审判来最终认定。但是,若由原先对这两位律师为之辩护的强奸案进行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公安、检察机关、法院,来继续对这两位律师涉嫌做伪证的案件进行侦查、公诉和审判,本身就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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