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贵州籍民工黎景芳给肇庆市端州区法援处主任刘正丰律师打来电话,再次感谢他为自己奔走四年。刘正丰律师清楚记得,2002年春节刚过,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走进一位面部浮肿,面容苍老的男人,一眼看去,就能判断出是位民工。
这位来自贵州的民工黎景芳告诉刘律师:1994年4月,他在某建筑工地做工时跌落到15米深的孔桩底,出院后,左臂骨折未能愈合,形成假关节。黎景芳找到包工头禢某商议赔偿。禢某说:“赔就没得赔了,你跟着我,我有饭吃,你就有饭吃。”此后,黎景芳一直跟着禢某在工地看工棚。2000年上半年禢某将黎景芳辞退。2000年9月黎景芳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确定为五级伤残。黎景芳同时又提出了劳动仲裁的申请,但直到2002年3月,劳动仲裁部门才作出了此事不属于劳动争议及时间过长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援律师跑遍医院、劳动局、安监站,走访证人等,收集了30多份,笔录10多份。一纸诉状将禢某作为第一被告,建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赔偿波折 法院几次以超时为由驳回起诉
一审中,对方提出,该案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法援律师则认为,“首先黎景芳事故当年即向包工头提出赔偿,但遭禢某拒绝;其次,黎景芳臂中仍残留着螺丝,需再次进行手术,应该进行赔偿。”可法院认为已超过民法通则一年的人身伤害赔偿时效,驳回了起诉。黎景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法援律师提出新的意见:依据《劳动法》,发生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上报劳动部门作出处理认定。用人单位隐瞒不报的,应由其承担时效责任。该案2002年3月劳动仲裁部门才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而工伤赔偿只有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认定或裁定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02年3月仲裁前应适用劳动法规,仲裁以后,向法院起诉,才适用民法通则一年的时效,如果从1994年5月出院时算,应适用民法通则20年的时效。但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同样以一审判决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接到判决书后,法援律师没有气馁,向肇庆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廉政监督员等提出申诉及廉政监督并提出新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下发《判审理劳动争议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起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但现在黎景芳的治疗并未终结。伤残评定是在2000年9月才作出,同年黎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2年后劳动部门才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责任不在受援人。2003年底,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重审中,法院判决,包工头赔偿65931.79元,作为第二被告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次是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服,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由于判决采用的是1994年旧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较低,原告黎景芳不是很满意,法援律师以赔偿数额应适应2003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次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院以一案不能两次申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诉。
原告黎景芳最后接受二审判决。法援律师又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黎景芳最终拿到了执行款65931.79元。
此案前后长达12年,从2000年10月申请仲裁至今,经历七诉四判三裁一执,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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