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2001年初,创氏公司委托邹律师让其代理追债,邹律师以广东慧×律师事务所(下称慧×所)的名义与创氏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随后创氏公司又与邹律师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上写着邹律师是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创氏公司问邹律师为什么所属事务所不一样,“当时邹律师说填写哪个都无所谓,只要认他邹律师就行。”在与慧×所签合同后,创氏公司支付了9万元律师费给邹律师,邹律师收到钱后写了收条,没有出具正式发票。据创氏公司称,在2002年年初,邹律师以慧×所远在惠州不方便工作为由,要求创氏公司与一家广州的东方星×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方星×所)签订一份《委托合同》,“邹律师说再签一份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只需付一份律师费即可。”
2003年至2004年,在邹律师的协助下,创氏公司追回了债权本金500万元。随后双方就律师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了分歧。
创氏公司认为,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总共应付50万元律师费,扣除已支付的9万,尚差41万未付,但付款的前提是邹律师要完善手续、出具发票,协调好慧×所和东方星×所的关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邹律师遂以东方星×所的名义将拒付律师费的创氏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创氏公司支付律师费给东方星×所。
随后,慧×所凭着创氏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把创氏公司告上了萝岗区法院,要求创氏公司支付律师费。昨天下午,邹律师的兄弟——在慧×所当律师的邹某出庭,庭上出示了创氏公司签署了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表示创氏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办事,再支付一份律师费。
创氏公司则当庭喊冤:律师只替我打了一个官司,我们怎么可能支付两份律师费给他?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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