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治时评

法治时评

山西晚报:有犯罪案件无犯罪之人的尴尬

来源:山西晚报     日期:2011-06-13         阅读:2,896次

廉江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因涉嫌违法发放土地证而被控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此,家人除了召开新闻发布会为他鸣冤,他女儿还上网发微博求助。45天以后,何耘韬获取保候审,检察院撤销诉讼。

检察院撤诉,宣布了副局长无罪。那么,这是个错案?否。起诉书载明,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110余万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发证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已触犯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既已发生就应该有人领罪,即便何耘韬是无辜的,还应该有其他人来承担责任。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逻辑: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之人。

这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司法机关认定了违法发放土地证的职务犯罪问题,却又无法认定哪个具体的人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或许,检察机关应该做得利落一点,不仅撤诉,还应撤案;可是即便能撤案,却无法否定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事实。何耘韬称,2010年7月28日,廉江国土局通过法律途径已经从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市财政,并未造成任何损失。然而,追回归追回,不等于当初没形成事实——追回欠缴的出让金属于挽回损失,与造成损失是两个概念;它只能成为从轻量刑的理由,而不能成为不追究犯罪的理由。

何耘韬作为具体执行者,在政府指令的压力下“玩忽职守”,那么让他承担所有的责任肯定不公;但不管何耘韬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一违法发证并“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责任必须有人承担,法律上的逻辑才完整;然而,检方撤诉后,这个职务犯罪案也就“悬空”了——有案有罪,而无犯罪人,岂不是笑话?

案子确应纠正,但应纠正的是只抓“替罪羊”而不问“真凶”;现在“纠正”成“悬空案”,实质问题还是“刑不上大夫”,司法拿体制内的很多问题都没办法,那老百姓又要说了:法律就是给我们定的?(内蒙古 马涤明)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