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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法制日报:舆论监督应尽快纳入法制轨道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7-11         阅读:2,892次

7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在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采访时,不仅遭到当地政府机关人员阻拦、夺证,镇长还以“记者算什么东西”、“谁给钱让你采访的”、“他们给你多少钱?我也给你!”等恶语相向(7月10日《云南信息报》)。

近年来,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侵犯记者的采访权,已经是一个颇为普遍的现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的官员对记者恶语相向、抢夺记者证、阻挠记者采访已然是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是权力地盘意识膨胀在作祟。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进京抓记者的西丰事件”、“跨省追捕记者事件”、“石门县发公函辱骂记者”等公共事件,都表现出一个共性,这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甚至为了阻碍记者新闻采访进行“报复性执法”。然而,记者采访权受阻,背后是民意受阻,是舆论监督受阻。如此一来,记者便无法代表民意进行舆论监督,记录社会事件,也就难以通过舆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可以说,媒体所维护的不仅仅是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公众的眼睛,媒体更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权力与私欲的约束。从一定意义上看,在现代社会,媒体、新闻记者充当了社会正义守望者的角色。因此,当记者遭遇殴打、采访权受到侵害、被威胁辱骂等,伤害到的其实不仅仅是记者个人,而是新闻监督的权利,甚至是所有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那么,如何保护媒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每次发生记者采访权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不能总是被就事论事草草结束,相关部门应以这些事件为契机,改善媒体、记者与新闻监督的作业环境与法制环境,依据宪法尽快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媒体与媒体人依法履行职责、运营作业、新闻监督的法律边界,填补新闻法制的空白。

只有尽快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让各级政府、公权机关、舆论管理机关、新闻媒体及从业记者等都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有法律规范后,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等,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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