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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律援助工作站一千余家 专职律师尚显不足

    日期:2007-09-13     作者:沈殿成    阅读:3,017次
    辽宁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网络,截至目前,已成立法律援助中心114家,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233个,并在村级居委会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同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及大专院校设立了472个法律援助网络。

在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凡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的10种情形,都在辽宁施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内。

张凡说,为了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全省农村开展了“做好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活动,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系统在村设立法律援助点,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信息员,全面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消化和化解了农村的各类矛盾,有效解决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门槛高、覆盖率低、农民获得法律援助困难等实际问题。

据了解,辽宁法律援助工作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一是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少,目前仅有189人。二是法律援助经费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加,全省14个地级市和三分之二的县区已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1260万,比上一年增加了30%,但这一数字与全省400万贫困人口相比,与有大量需要法律援助对象相比,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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