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律师事务所状告“雇主”不付酬金获胜
日期:2004-11-01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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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家公司在接受了法律服务后拒不付账,被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日前,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酬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律师事务所起诉称,原告于2002年1月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确认聘期自2003 年1月起至2005年1月止,顾问酬金为每月3000元,约定每年年底结算当年酬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12月,由于被告法定代理人变动,酬金没有及时给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单位无款为由一直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法律顾问酬金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现无款支付为由要求原告减让酬金,分期偿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被告拖欠至今未给付,系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酬金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