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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立法保障“经期带薪休假”

    日期:2008-03-13     作者:易守华    阅读:2,616次
    “职业女性的生理周期应予以特殊保护,为避免‘保护’沦为一句空话,应以立法形式来保障。”我市江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聂静表示,她昨日已将该建议上书全国人大。

聂静说,她作为法律工作者和女性的双重身份,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张晓梅关于“经期休假”的提案特别关注。张晓梅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然这份提案引来一些反对之声,但我认为女性特殊的生理周期确有立法保护的必要,特别是一些在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岗位上的职业女性。”

聂静表示,对于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其实很早就提出来了,《劳动法》第60条就有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只是对经期休假制度没有规定。为解决经期休假实际操作的障碍,可以立法规定,每个月多给女职工一天的休假时间。而且,应由女职工自主决定哪天休假,可以当月休假,也可以年底累计休假。为体现对女职工的关爱,她建议将经期带薪休假制度补充和完善到《妇女权益保障法》或者《劳动法》中。

对此,市急救中心妇产科主任周晓说,虽然月经周期是女性正常的生理现象,只要注意卫生保健就可正常工作,但职业女性在月经期仍应避免剧烈运动,特别是不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尽量注意劳逸结合。

据了解,此前,市内一些单位已经开始保护女性的这项特殊权益了。比如,市内一家航空公司就规定,女职工每个月可以多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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