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各种 “虚拟财产”形态也越来越丰富,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法律定位却并不明晰,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直接进行法律属性的界定,而是留给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制。网络虚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价值认定,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同样影响着婚姻财产分割、财富继承等事项。
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入手,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特定场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婚姻财产分割与财富传承进行论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与法律属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不同于物权、股权等具有清晰边界的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法律拟制的概念,其无形性和多元性成为法律属性界定的最大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其中,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
1、“虚拟物”类
按照现有的司法判例和学术观点,通常将虚拟环境中对现实环境进行模拟而形成的虚拟载体归入“虚拟物”的范畴,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皮肤、宠物等。
2、网络作品类
网络作品通常包括文字作品、音视频作品等类型,此类作品通常归入著作权的范畴。对于传统的网络作品而言,由于已经有著作权的充分保护,一般并不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定类型。
3、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通常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各类区块链货币。虚拟货币在不同的国家、法域,有不同法律定位。我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即明确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外,从广义上理解,虚拟货币还可以包括游戏币、特定网络平台内部的代币等,该等虚拟货币仅能适用于特定场景。
4、网络账号权益类
网络账号权益类是指用户对于各类网络账号的空间或内容享有的权益。比如以QQ、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账号,以Facebook、推特、微博、抖音、小红书为代表的社交网络账号,以及网络店铺等。
此外还包括个人主页、网页等网络空间内容等。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常见的观点包括: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通过某一种权利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而是应该根据特定虚拟财产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边界,对其适用最相近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二、婚姻家事领域网络虚拟财产可分割性分析
在婚姻家事领域,无论是离婚分割财产亦或是继承财产,都会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可分割性。
1、网络虚拟财产的身份属性
如上所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其本身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除了知识产权类的虚拟财产外,其他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边界中除了关注自身的拥有状态外,还需要关注第三方的权利。比如对于游戏装备、皮肤等具有精神利益的“虚拟物”,除了关注虚拟物之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游戏平台的规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身份属性,通常在特定平台中,登记至特定主体名下。
2、网络虚拟财产的可分割性
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这决定了其分割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以游戏装备分割为例,该等案件中,尽管可能存在平台规则限制游戏设备等交易的情况,但法院往往会对于该等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予以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可平台规则而否认交易的情况。
在北京高级法院审理的(2018)京民申2813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玩家(用户)仅享有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而二审法院认为,用户经注册登记而成为本案诉争网络游戏的玩家,其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权益也理应为用户所拥有,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其所具有的特殊财产属性而在一定情况下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再审法院持同样的观点。
在重庆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渝0230民初377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该约定本身就有规避他人使用游戏账号风险的安排,但原告出借账号开启了该种风险,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涉案游戏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转让等。该协议约定表明涉案游戏账号不存在合法正当交易的空间,虽然可能确有游戏玩家私下交易的情况存在,但不能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游戏账号价值的依据。
由于平台规则的限制。不能简单使用分割实体物的规则进行价值分割或者强制过户。综上,在婚姻家事领域,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或转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三、婚姻家事领域网络虚拟财产分割与继承的实证研究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常见的案例包括社交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分割与继承、游戏账号及装备的分割、电商店铺的分割与继承等。其中,相较于分割,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并未得到《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又常常受制于各大公司的格式条款,反而面临更多的争议。
1、社交或网红账号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社交账号,若无另行约定,账号对应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但是社交账号因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分割方式上与一般财产分割有所不同,实践中应当考虑社交账号的经营、人身属性等因素,决定社交账号的归属与价值补偿。例如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法院认可了社交账号的价值和财产属性,但同时对于社交账号的人身属性进行了认可。最终并未对社交账号直接进行分割,而是采取了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2)婚前注册,婚后持续经营
即便社交账号的注册运营始于婚前,但婚后一方不可能不投入实际劳动进行经营,甚至可能由双方共同参与经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社交账号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涉及MCN公司的情形
随着越来越多成熟的MCN公司出现,不少社交账号可能是由公司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账号的分割更加复杂,不同法院对于账号权属的认定不同,有的以合同约定为由认定账号归属公司,有的以人身专属性强为由认定账号归属实际运营者。此时若在离婚案件中主张评估账号价值、分割账号,法院有可能基于案件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不予处理。
2、社交或网红账号的继承问题
2023年初,拥有百万粉丝的90后B站UP主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计划待自己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并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由父母继承。该遗嘱是否有效?引发各界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该遗嘱的效力和执行问题需要依照平台的规则予以判断。在诸多社交或即时通讯平台的规则或服务协议中会约定,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帐号。暂不考虑此类平台规则或者用户协议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平台规则或者用户协议实际上已经限制了此类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但是,除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外,账号内仍存在部分可以脱离账号的虚拟财产。如作者的文字、音视频作品等,这些作品如果是作者独创性劳动的成果,且构成著作权标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即便无法构成“作品”,也存在从“精神性财产”的角度而进行继承的可能性。事实上,正如诸多案例所显示的,社交账号本身与社交账号的内容(如音视频作品、发表文字等)是两个概念,因此在径直继承社交账号本身具有难度的情况下,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将社交账号的内容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3、游戏账号与装备的分割与继承
游戏账号本身通常无法分割,其是否能够继承一般也受制于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或者游戏公司的其他规定。游戏平台的规则或协议中通常也会规定,针对账号本身,用户不享有账号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转让游戏账号等;针对账号内的虚拟财产,不得擅自与他人进行游戏装备及其他游戏增值服务等交易。例如,《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即有类似约定。但是对于账号内涉及的虚拟财产,比如具有价值的游戏装备等,相关协议并未禁止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进行财产价值分割和继承。
4、网络店铺的分割
淘宝、微店、抖音等网络店铺的价值也不容忽视。在分割夫妻经营的淘宝店铺时,同样存在价值评估的困局,应当综合考虑前期投入、实际盈利情况、经营的连贯等因素进行分配。
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闽0503民初750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淘宝账户系吴某婚前注册,婚后由双方共同经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诉争淘宝店铺及其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因诉争淘宝店铺系以吴某身份实名注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目前由吴某控制及经营,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并结合张某1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因素,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应归吴某所有更为适宜。在评估机构无法评估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对其价值协商一致情况下,本院结合案涉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酌定吴某向张某1补偿25000元。
四、家事法中网络虚拟财产争议的风险防范
1、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忽视网络虚拟财产
与传统财产不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经过确认,双方在协商时应充分考虑此前的投入成本、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未来的预期收益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人身属性较强的社交账号,通常采用归属一方并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安排。此外,还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或者补偿方案,从而确保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需要对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对待
与离婚财产分割相比,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难点往往并不在于价值的评估,而是虚拟财产所在平台公司对于该财产的管理控制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对于单纯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支付宝账号等,可以直接进行继承,部分公司要求提供公证书。
但对于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要明确继承范围与继承目的。如社交账号,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首先了解清楚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与公司有约定、遗嘱内容是否包含可以继承的内容。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可以肯定的是至少能够继承社交账号中的内容(尤其是精神性财产,例如继承照片、记录等作为缅怀),或者明确约定将属于被继承人作品的内容与账号本身进行区别,从而在与网络平台进行协商时能够明确继承的标的。
3、通过设立公司等其他主体隔离账号与个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围绕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家事纠纷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个人而非公司作为运营者实际管理账号。因此,个人财产与用于经营账号的财产混同,导致账号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投入、实际营收这些维度难以客观衡量。
对于具有较大经济价值、期待长期投入经营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设立公司,将相关账号由公司注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分割或继承时针对的标的将会是公司股权。不仅账号的权属是清晰的,而且账号的财产价值也可以通过对公司的评估实现。这能够有效地避免价值的不确定性、账号的不稳定性带来的问题,从而在个人发生家事纠纷时仍然可以保障账号的持续运营。
五、结语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法规与裁判思路的完善,相信未来能够形成更加明确和系统的规则,从而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并通过合理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边界,更好地平衡个人与平台的权益。
² 参考文献:
1. 高郦梅:“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
2. 张挺:“一身专属性理论视角下的数字遗产继承”,载《法学》2023年第2期。
3. 李阳:“《民法总则》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载《民商法争鸣》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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