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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力辩无罪

    日期:2007-01-25     作者:宫伟 通讯员 尹东华 吉学刚    阅读:2,721次
    《“津城原始股 ”升值神话》一案昨天下午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以及两名涉案被告人出庭受审,被告单位的部分员工到庭参加旁听。庭上,控辩双方围绕金鑫公司以及两被告人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股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展开激烈辩论。
昨天下午2:30,金鑫公司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股权案在和平法院5号法庭准时开审。两被告人旁边的坐席上,一位身穿蓝色大衣的青年男子作为被告单位金鑫公司的诉讼代表接受法庭审判。
控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金鑫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代理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非法经营罪,刘东等两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具体策划组织了在天津地区的非法经营证券活动,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辩方:被告人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杨浩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金鑫公司以及两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认为,股权不等于股票,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依照法律可以转让,且无需中国证监会批准。被告人提供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咨询行为属于中介性质的民事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认定“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文。另外,本案中,金鑫天津分公司在归案前已经购买股权44万,且涉案“西安金园汽车”股东委托的股权,不是被告公司设立的股权。根据《证券法》197条,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修正案将“非法经营证券”行为确认为犯罪的立法本意是对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而从事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刑事处罚,而中介机构具备了股权转让资质,在从事未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超范围经营,超过佣金比例以外获取巨额利润等行为应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综上,金鑫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及刘东等两被告人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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