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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方便 操作性强

    日期:2007-03-23     作者:王彬实习生段婷婷    阅读:2,111次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张维军律师认为,新的规定管理起来可操作性更强,未养犬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当养犬人的犬伤害他人时,新规定将养犬人负担其全部费用变更为养犬人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张维军认为,这样将避免养犬人拒绝承担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的发生。另外,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交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申报注销。”张维军认为,这个措施有利于预防疾病传染,维护了非养犬人的健康安全,进一步保护了未养犬者的权益。
新规定将重点管理区饲养小型犬的管理费由4500元降到了400元,年度收费由2000元降到了400元;原办法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者才可申请养犬,新规定则变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张维军认为,新规定降低了门槛,扩大了养犬主体范围。
新规定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所养犬只、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张维军认为,这些规定从爱护动物的角度出发,同时充分考虑了市民意见,体现了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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