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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常务理事鲍培伦参加全国律师文化建设座谈会

    日期:2007-01-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218次
 
 
    为传达贯彻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律师文化建设的初步成果,交流律师文化建设的经验,研究探讨推动律师文化建设有效开展的措施,总结2006年各地开展律师工作的情况,部署落实2007年律师管理工作,司法部律师公证司于2007年1月17日—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全国律师文化暨律师管理处长座谈会。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余学杰、市律协常务理事鲍培伦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鲍培伦律师发言内容简要如下:
 
    文化建设,是个很大的话题。一个行业的文化建设状况,不能脱离整个社会、民族在一定阶段的文化建设状态。文化建设的精神性内涵,不是一幢大厦,用钢筋、水泥堆造,可拔地而起的,而是需要氤氲、发酵、沉淀,可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就是这个道理。
    推动一个行业的文化建设,行政手段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全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运用了行政手段,但不要忘记,还有董仲舒这样的思想大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社会主流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得到认同。
    律师的文化建设,离不开道德定位、信念,还有目前党和政府倡导的“和谐”。道德定位,要恰当,这里也有“以人为本”的问题。也就是说道德定位,应该是律师主流可以做到的,是符合人的本性的,而不是望尘莫及的。战争年代或社会突发事件中涌现的可歌可泣的人和事,在平常时期很少出现,为什么这样,可由心理学家做科学研究。
    信念,是在精神上要有寄托,理念上要有信仰。信仰需要有归宿。归宿有很多类型,有归宿于宗教的,有归宿于哲学的……文化建设不可没有信仰,信仰不可无归宿。律师文化建设,倡导律师要有信仰,且信仰应有合适的归宿。
    构建和谐社会,律师不能置身世外。但如何结合,学问很大,不像喊句口号,表个决心。律师,尤其是诉讼领域,工作本身带有“竞技性”,有对抗性,这是法律制度设计成如此的。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毋庸置疑的,要研讨的是二者结合时,不要丢失法律制度本身。律师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应着眼于细枝末节,要从宏观上认识。从制度上着眼,法律专业的和谐,莫大于有序,有序地解决纷争,而不是也不可能完全消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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