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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

    日期:2005-06-0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836次
新华社成都6月1日电(任硌、聂敏宁)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1日起,四川省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同时开始实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规定。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司法机关须对涉案少年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对其准确 定罪量刑和实施帮教。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的多项法定义务,如: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心理辅导,对患病者应及时治疗;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机关则应对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这项新规中还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邀请其家长、监护人或老师在场。 作为配套文件,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拒绝并擅自中止法律援助,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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