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指出许霆案中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出现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同时,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建议盗窃量刑标准应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出相应调整。
“许霆案关键是量刑问题”
李方平表示,许霆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昨日提交的《建议书》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依照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相关解释,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ATM机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其它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量刑标准都已经实现了无缝衔接,而盗窃金融机构罪则不然。根据该条款规定,盗窃99999元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即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可谓“1元之差,距之千里”。建议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款修改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标准已过时
另外,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李方平表示,该《解释》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决定量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推论,在国民经济、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原有盗窃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会相应降低,如果不及时调整量刑标准,那对现在和将来因盗窃治罪的公民是非常不公平的。
李表示,近十年来,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显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建议尽快修改已实施十年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高量刑标准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确定年度量刑标准。另外,建议书还希望今后刑法的修改可以考虑将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长延至20年,并尽可能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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