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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就许霆案联名上书

    日期:2008-01-09     作者:周皓 杨晓红    阅读:2,213次
    许霆案再次引起关注。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下称“建议书”),“表达对若干不符合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的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的关注,并期冀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能够在未来的修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建议书指出许霆案中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出现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同时,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建议盗窃量刑标准应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出相应调整。

“许霆案关键是量刑问题”

李方平表示,许霆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昨日提交的《建议书》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依照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相关解释,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ATM机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其它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量刑标准都已经实现了无缝衔接,而盗窃金融机构罪则不然。根据该条款规定,盗窃99999元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即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可谓“1元之差,距之千里”。建议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款修改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标准已过时

另外,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李方平表示,该《解释》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决定量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推论,在国民经济、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原有盗窃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会相应降低,如果不及时调整量刑标准,那对现在和将来因盗窃治罪的公民是非常不公平的。

李表示,近十年来,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显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建议尽快修改已实施十年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高量刑标准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确定年度量刑标准。另外,建议书还希望今后刑法的修改可以考虑将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长延至20年,并尽可能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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