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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新《律师法》实施的机遇与挑战

    日期:2008-06-05     作者:北京青年报    阅读:1,905次

■法学专栏作家

专栏·杨涛

修正后的《律师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修正来看,此次主要从以下几点增加或者扩展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其一,更确实地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根据以往的法律,律师并不能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往往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且“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也就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之间谈话往往受到监听。律师法的新规定,将使得律师无须侦查机关的批准,能在第一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这种会见不受次数限制、不受监听,让律师能更充分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充分吸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意见,为他们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其二,更确实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根据以往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现在律师法用“案卷材料”代替了原有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大大地拓展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这将让律师能提前知晓更多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有更充足的准备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其三,加强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还是比较高的,有些律师不但不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自己也被司法机关罗织罪名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律师法修正特别强调要保护律师的执业中的人身权利,律师享有“法庭言论豁免权”,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律师在执法中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这些都将促进律师大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而促进人权的保障。

应当看到,如何让纸面上的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仍是一项长期的课题。比如,在一些地方盛行的司法“潜规则”,对于尚未具备实施细则的《律师法》来说,可能仍是一项难题;比如律师的“会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经由侦查机关批准。但如何界定“国家秘密”?律师可否进行申诉和复议?这些目前都还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再比如法律尽管赋予了律师“阅卷权”,但由于“案卷材料”并无明确定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引发律师与侦查、检察机关之间的争议;类似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需要更加明确的界定,以减少分歧,方便操作,让《律师法》更加切实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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