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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察机关制定出台《公诉案件审查与辩护律师意见交换试行办法》

    日期:2004-08-2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100次
昆明市检察机关目前正在推行检察官和律师的诉前意见交换制度,这项突破性的举措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辩护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辩护人在公诉案件审查阶段获准与公诉人公开接触、讨论案情,此前尚无先例。 昆明市检察院制定的《公诉案件审查与辩护律师意见交换试行办法》指出,确立检察官和律师在公诉案件审查中相互尊重的新型控辩关系,将有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标、节约诉讼资源;使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有条件和公诉方交换对案件的看法,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更加客观公正。 这项制度规定,凡有关案件的定性、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罪轻罪重、罪与非罪等关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律师和公诉方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双方对案件有更为深入的认识。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征得被告人同意即可向检方请求意见交换程序,检方受理后则及时办理,为律师查阅相关或全部案件提供便利。 昆明检察院的诉前意见交换制度被视为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是保护人权意识和“有利被告”原则的切实行动。律师不能与公诉案件经办人接触以前是纪律,以至于公诉机关更多地是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而轻视、忽视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难以做到采信有利被告的证据和兼听则明。 以往律师只能从检方获得起诉意见书和鉴定结论,而看不到检方掌握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自述等重要证据;检方也不知道律师手里有什么证据,到开庭时如果律师突然抛出颠覆性证据,出庭的检察官将很被动,法庭甚至只有休庭,等待检方核实证据。控、辩双方的证据封闭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带来超期羁押等不良后果。而双方的提前交换意见,有利于案情脉络的清晰,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使冤假错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发现和阻止。一些惨痛的冤案错案,如果双方提前交流观点是可以避免的。 检察机关的这项新制度是尊重律师执业合法权利的规定。律师与检察官既对立又统一,但目标都是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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