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薛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在被告人薛辉的提议下,被告人陈九金(陈书成的继父)、被告人陈帅(陈书成之弟,另案起诉)伪造了被害人辛某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被告人薛辉将该伪造身份证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九金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被告人薛辉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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