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给刑诉法修改划了时间底线
日期:2007-12-18
作者: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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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指出:如果法律效力处于上位的刑诉法仍保持原状,那么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将无法实现。
“律师法的修订通过,给刑诉法修改带来了机遇。”2003年即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刑诉法修订至今尚未出台,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也曾焦虑忧心,不过现在他心中有谱儿了,“律师法的修订,将会推动刑诉法的修改,我相信,刑诉法应在明年6月1日前完成修改”。
机遇——律师法修订带来机遇
律师法的修订通过的确给实施10年的刑诉法带来修法的机遇。
新律师法规定侦查期间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当事人,而无须再经批准,“解决了会见难”;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律师可以查阅控方卷宗材料。
作为部门法的新律师法“走”在了现行刑诉法前面,明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即将实施。“届时如果法律效力处于上位的刑诉法仍保持原状,那么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将无法实现。”陈卫东相信,律师法的修订无意中给刑诉法修改划了一个时间底线,“我相信,2008年修法进程会加快,刑诉法应在明年6月1日前完成修改。”
另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也是迎合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修改三大诉讼法是作为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一部分,“修法过程应与司法改革的进度合拍。”
如今,党的十七大再次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陈卫东表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很明显,刑诉法的修改必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据中新社
内容——将有哪些新内容入法
律师执业的三大难题,已为新修订的律师法基本解决。“我预测,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刑诉法将有所作为和突破,”陈卫东说。
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场刑诉法执法大检查。当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报告此次检查的情况时指出,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遏制。
出于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的需要,新刑诉法应当会写入“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同时也应推行重大案件、重刑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等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这是此次律师法修改所没能突破的内容。“我们现在的规定是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侦查人员要在场,反过来的规定要靠刑诉法纠正过来。”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中最突出的问题不是辩护难、刑讯逼供,而是羁押的过度使用和期限过长。”
“不光是超期羁押,还有羁押的过度利用,羁押人数太多,取保候审利用太少。”
陈卫东分析说,解决这个问题,最需要转变的就是观念。这次刑诉法修改时,将寻求对过度羁押的突破,取保候审制度将得到改造,“目标是让保释成为原则,羁押成为例外。”
即将进行的修法行动,进一步限缩警察刑事执法权的意图十分明显。但陈卫东同时指出,“我们捆住了警察的右手,同时,应该放开其左手。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就必须容许警察通过秘密的手法进行刑事执法。”
陈卫东说自己一直提倡的、曾饱受争议的秘密侦查合法化问题,将很有可能写入刑诉法。这项极具诱惑力的执法机制,将让警察获得通过秘密监控(电话监听、谈话窃听、邮件检查、跟踪监视、定位等)或其他手段(卧底、线人、诱惑侦查)进行侦查的权力,成为应对高科技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跨国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有利手段。
与检察制度相关的修改,陈卫东认为,大致可以圈定两个:“一是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不起诉人一个考验期,目的是扩大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改变检察机关卷宗移送方式,使得律师能在审查起诉期间查阅控方的证据资料。”
与审判制度相关的修改,陈卫东认为,简易审将得到扩大化使用。“有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审,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这次修改将以修正案形式出现,其好处在于可以不断根据需要、滚动式地进行再修订。”
问题——怎样与宪法规定相协调
修改刑事诉讼法,在陈卫东看来,也面临一些实际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与现行宪法的规定如何协调。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天然联系,涉及国家公权力配制、公民私权保障的内容,宪法从宏观角度规定,刑诉法才好从具体方面完成这些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面临着现实的压力。“有些内容的修改涉及到限权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利益多元,矛盾多发且复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非常重。而修改刑诉讼法,旨在限制侦查行为,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的担忧始终存在。”
再者,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或者说,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遇到的难题很多。发达国家目前面临的主要是后现代化的问题,而我国则面临着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的双重问题:追求司法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完善正当程序与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维护被告人权利与保障被害人权利、强化法庭对抗与推行刑事和解等冲突,这就使问题愈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