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反倾销缺乏专业人才 钢铁企业高薪聘美国律师
日期:2001-03-1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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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消息:昨天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了解到,鞍钢对美国10家钢铁厂提出的普碳热轧卷板反倾销诉讼的应诉一期工作已经完成,鞍钢已填写了美国商务部发出的A、C、D三种调查问卷,按律师要求提供了生产的有关记录和数据,有关文件已送到美国商务部核查。据了解,与鞍钢一起应诉的其他4家国内钢铁公司宝钢、武钢、本钢、莱钢的一期工作亦已完成。
■高薪聘请美国律师
这次为应诉美国反倾销一案,五家公司均高额聘请了美方律师,其中,鞍钢聘请了美国迪克斯丁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应诉律师。据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副总经理、鞍钢反倾销应诉工作组组长李达光介绍,之所以聘请美方律师,是因为按美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美国注册的律师才能在美国办案。
据悉,鞍钢在选择美方律师事务所时根据四点要求在美国实行了公开招标:一是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一定实力;二是有打过反倾销案子的经验,尤其是打过与中国有关的反倾销案,了解中国的企业运作模式;三是在历次的办案中,胜诉率较高;四是没有代表过美国企业投诉过中国企业。当然,被选中的美方律师事务所还有非常固定和强大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像反倾销这类诉讼,没有中、美两方律师的共同合作是很难办成的。
■缺乏应诉经验和人才
但李达光先生也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反倾销”历史较短,在如何预防、如何应对上国内还缺乏这样的经验,尤其是缺乏能熟练运用WTO规则和法律的律师队伍及相关人才。他说通过这次应诉,我们可以吸取到不少经验教训,如我们对信息反应比较慢,这次反倾销,美国的一些钢铁企业早有议论,直到提出诉讼时,我们才有反应;必须真正了解国外市场的策略,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涉及此类诉讼。
他还说,从某种程度来说,做好市场预防机制比积极应诉更重要,因此要从美国聘请常年律师或利用进口商等渠道收集市场信息,关注市场动态和该国生产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应,特别是对那些有迹象表明将被起诉的商品,要及时采取相应对策。
■新闻名词:什么叫倾销
一般来说,倾销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依据,即指出口的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向进口国销售而给进口国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二是此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