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阳光审理”党纪案件 犯错党员可请“律师”
日期:2007-10-24
作者:宋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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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9月开始,湖南省安化县正式推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错误党员可委托助辩人参与审理,让助辩人成为案件审理的“第三者”,帮助辩护,监督案件审理。
涉及党纪案件的审理,通常都是由案件审理部门和犯错误党员双方“秘密”进行,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了有些地方的党纪案件审理存在不够公平公正的现象。为使党纪案件审理更趋“阳光”,进一步保障党员对案件审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好党员的利益,提高党纪案件审理的质量,安化县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律师辩护制度,在党纪案件审理中推行“助辩制度”。犯错误党员可委托其他正式党员为其辩护。为使助辩制度起到实效,该县规定,助辩人必须经过案件受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犯错误党员的亲属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在党纪处分期的党员不可以作为助辩人。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可以到案件审理部门了解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材料,并凭《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到相关部门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谈话阶段,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助辩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和对党纪的理解认识,提出助辩意见。审理人员将助辩人所提出的意见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审理报告,并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有权决定其处分的党组织讨论研究决定。
“助辩制度”既保障了党员的申辩权利,也使党纪案件审理更加科学规范,更加公开透明,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出现。安化县自今年推行此项制度以来,2个党纪案件都得到了很好的审理,没有出现申诉情况。